可燃性液體的閃火點(flash point),是指當其表面蒸氣與空氣混合達燃燒下限時的:
- A蒸氣濃度
- B蒸氣壓力
- C蒸氣最小發火溫度
- D液體溫度
正解 D — 液體溫度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火災學概要」第 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閃火點(flash point)的定義本體——它量到的是「液體的溫度」,而不是濃度、壓力或自行發火的溫度。
正解理由
依燃燒學定義,可燃性液體受熱時表面持續蒸發,當液體本身升到某一溫度,其表面上方蒸氣與空氣的混合濃度恰好到達燃燒(爆炸)下限,此時外加火源即可產生一閃即滅的燃燒,該液體溫度就是閃火點。定義句中「蒸氣與空氣混合達燃燒下限」是成立條件,被定義的物理量則是液體溫度,單位為℃,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蒸氣濃度是判定閃火點是否成立的條件(須達燃燒下限),但閃火點這個量測值掛的單位是℃,不是體積百分比。
- (B)
蒸氣壓力雖與液溫有一一對應關係,可由蒸氣壓曲線反推閃火點,但定義的主體仍是溫度,壓力只是背後機制。
- (C)
蒸氣最小發火溫度指無外部火源時混合氣自行起火的溫度,屬自燃點範疇,數值遠高於閃火點,且不需火源即可著火。
- (D)
正確。閃火點即「表面蒸氣濃度恰達燃燒下限時的液體溫度」,是可燃性液體危險程度分級與儲存管理的核心指標。
記憶點
閃火點是溫度不是濃度;濃度到下限只是條件,答案要填單位是℃的那一個。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閃火點、燃點與自燃點三者常被混為一談,實際上分別對應不同的物理情境。閃火點是表面蒸氣剛達燃燒下限、遇火源一閃即滅時的液溫;燃點(fire point)是蒸氣供應速率足以維持持續燃燒的液溫,通常比閃火點高約 5 至 10℃;自燃點(auto-ignition temperature)則是完全不需外部火源、僅靠環境加熱即自行著火的溫度,數值往往高出數百度。例如汽油閃火點約在零下 40℃、自燃點卻約 280℃,煤油閃火點約 40 至 70℃、自燃點約 220℃,可見兩者無固定比例關係,也不能由一者推另一者。
量測方式也影響數值:閉杯法(如 Pensky-Martens、Tag 閉杯)把蒸氣封在杯內,濃度容易累積,測得值較低;開杯法(如 Cleveland 開杯)蒸氣會逸散,測得值通常高出數度。危險物品的分類與運輸標示多採閉杯值,因為它較保守、偏安全側。
閃火點的實用意義在於分級:國內公共危險物品法規即以閃火點作為第四類易燃液體的分級依據,依序區分特殊易燃物與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石油類,閃火點越低者管制越嚴、儲存數量管制倍數越小。理論上,液體的飽和蒸氣壓與溫度依克勞修斯-克拉貝龍關係呈指數上升,故液溫每上升約 10℃,蒸氣壓可增加數成,這說明為何夏季高溫下原本安全的液體也可能達到閃火點。相關考點包括閃火點與燃點的高低排序、混合可燃氣體以勒沙特列公式求燃燒下限,以及依閃火點判別液體危險等級。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