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易燃液體閃火點最低?
- A汽油
- B齒輪油
- C柴油
- D沙拉油
正解 A — 汽油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火災學概要」第 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易燃液體閃火點的高低比較,以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附表一第四類的分類依據。
正解理由
附表一第四類將易燃液體定義為「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九十三度以下之液體」,並依閃火點高低分目:第一石油類為「閃火點未達攝氏二十一度者」,第二石油類為「閃火點在攝氏二十一度以上,未達七十度者」,第三石油類為「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上,未達二百度者」,動植物油類則為「閃火點未滿攝氏二百五十度者」。汽油屬第一石油類,其閃火點落在上述分目中最低的一格,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汽油屬附表一第四類第一石油類,閃火點未達攝氏二十一度,常溫下液面上方即可形成可燃混合氣,四者中以其為最低。
- (B)
齒輪油係高黏度潤滑油,閃火點落在第三石油類以上的級距,即攝氏七十度以上,須顯著加熱才會產生足量可燃蒸氣。
- (C)
柴油屬第二石油類,閃火點在攝氏二十一度以上未達七十度,常溫下不易形成可燃蒸氣,並非最低者。
- (D)
沙拉油係自植物種子或果肉抽取之油脂,屬附表一之動植物油類,閃火點遠高於第一石油類,須高溫加熱才會起火。
記憶點
第一石油類未達二十一度、第二石油類二十一至未達七十度、第三石油類七十至未達二百度,汽油就站在最低的那一格。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閃火點指液體在規定條件下加熱,其表面上方蒸氣與空氣的混合氣體達到爆炸下限、遇火源可閃燃的最低溫度。閃火點愈低,代表在較低的環境溫度下就能形成可燃混合氣,火災危險性愈高。液體本身不燃燒,燃燒的是蒸氣,因此閃火點實質上是「蒸氣壓夠不夠」的溫度指標,這也是公共危險物品分類以它為主軸的理由。
附表一第四類的分目與管制量可整理如下:特殊易燃物指一大氣壓時自燃溫度在攝氏一百度以下,或閃火點低於攝氏零下二十度且沸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下者,管制量五十公升;第一石油類非水溶性液體二百公升、水溶性液體四百公升;酒精類四百公升;第二石油類非水溶性液體一千公升、水溶性液體二千公升;第三石油類非水溶性液體二千公升、水溶性液體四千公升;第四石油類指閃火點在攝氏二百度以上未滿二百五十度者,管制量六千公升;動植物油類一萬公升。可燃液體則指閃火點超過攝氏九十三度未滿二百五十度之液體。
表中的但書要一併記住:酒精類排除酒精含量未達百分之六十之水溶液;第二、第三、第四石油類均有「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含量在百分之四十以下」的排除規定,其中第二石油類另加閃火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上、燃燒點在攝氏六十度以上之條件;動植物油類則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方式儲存保管者不在此限的但書。附表一備註三並明定上述百分比均指重量百分比,備註四則定義水溶性液體為在一大氣壓下攝氏二十度時與同容量純水緩慢攪拌後呈現顏色均一無分層現象者。
易混淆概念對照:閃火點是能閃燃的最低溫度,燃燒點是移開火源後仍能持續燃燒的溫度,通常略高於閃火點;自燃溫度則不需外部火源,靠自身受熱即著火,與前兩者的量測條件完全不同。
延伸考點:本表常以「某物質屬第幾類第幾目」「管制量為多少」「水溶性與非水溶性之管制量差異」等形式命題。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