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5 單選 · 1.25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女兒牆之高度應在多少公尺以內?

  1. A1.5
  2. B1.6
  3. C1.7
  4. D1.8

正解 A — 1.5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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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對女兒牆高度上限的規定,屬消防法規概要借考建築法規的常見題型。

正解理由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關於屋頂周圍女兒牆之規定,女兒牆之高度應在一點五公尺以內。此上限的用意在於:女兒牆並非可供使用的居室空間,若無限制加高,屋頂平臺在火災時的避難機能與消防人員自屋頂進入的搶救動線都會被實質阻斷,故以一點五公尺為界,超過者即不再單純以女兒牆評價。本題應選 1.5 公尺,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一點五公尺為法定上限,既足以防止人員自屋頂邊緣墜落,又不致遮蔽屋頂避難與消防搶救的視線與動線,符合規定。

  2. (B)

    1.6 公尺已逾法定上限,常見於把上限與成年人身高概念混為一談的誤記,法規並未以此為界。

  3. (C)

    1.7 公尺超過規定甚多,牆高已接近一般人的視線高度,反而形成搶救與求救的障礙,並非法定容許高度。

  4. (D)

    1.8 公尺為四個選項中最高者,多與圍牆、防火牆等其他構造的高度規定相混,並非女兒牆之上限。

記憶點

女兒牆一點五公尺封頂,比人矮一截,才不擋屋頂避難與消防搶救。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女兒牆是屋頂平臺周緣的矮牆,功能在於防止人員墜落、遮蔽屋頂設備並收整防水層收頭。法規替它設高度上限的理由,在於屋頂平臺同時是火災時的避難場所與消防隊的搶救據點:牆一旦過高,人員從屋頂進出的動線會被阻斷,屋頂上的避難者也不易被外部察覺,因此以一點五公尺為界,超過的部分在法規評價上就不再是單純的女兒牆,而須另循屋頂突出物或建築物高度的規定處理。

與消防法規的連結有三條線。其一是屋頂避難平臺與屋頂出入口的暢通要求,屋頂若被加高的女兒牆、廣告物或機房層層包圍,實質上便失去避難機能。其二是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9 條明定,十一層以上建築物之各樓層、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以及依建築技術規則應設置之緊急昇降機間,均應設置緊急電源插座,可見高樓搶救仰賴由上而下與由內而上的雙向動線。其三是排煙設備,同標準第 28 條規定依建築技術規則應設置之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應設置排煙設備,屋頂、樓梯間與搶救動線在此串成一氣。

數值記憶上,建築技術規則裡與消防有關的長度數字常被混考,建議分群記憶:女兒牆一點五公尺屬「牆高類」;開口部的高一點二公尺、寬七十五公分屬「開口尺寸類」;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屬「排煙口位置類」。分群之後便不易互相污染。

易混淆概念方面,女兒牆不等於防火牆,也不等於防煙垂壁:女兒牆位於屋頂周緣,以防墜與收邊為主;防火牆是具防火時效、用以阻絕延燒的構造;防煙垂壁則自天花板下垂,用以蓄煙並形成防煙區劃。三者的位置、材料與功能完全不同,題目只要換一個名詞,答案就完全改變。延伸考點包括屋頂突出物的種類與高度限制、屋頂避難平臺的設置條件,以及建築物高度的計算方式。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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