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技術規則對緊急用昇降機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超過 10 層樓之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未達 500 平方公尺者無須設置緊急用昇降機
- B整座電梯無須連接至緊急電源
- C昇降速度每分鐘不得小於 70 公尺
- D每座昇降機間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
正解 A — 超過 10 層樓之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未達 500 平方公尺者無須設置緊急用昇降機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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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6 條緊急用昇降機之設置與免設門檻,以及第 107 條之構造規定,四個選項逐一比對數值。
正解理由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6 條第二款第二目,應設緊急用昇降機之建築物,其「超過十層樓之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未達五○○平方公尺者」不受同條第一款設置座數規定之限制,即免予設置。(A) 所述之免設門檻與該目文字相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第 106 條第二款第二目明定「超過十層樓之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未達五○○平方公尺者」不受前款之限制,為本題應選者。
- (B)
錯誤:第 107 條第七款明定「整座電梯應連接至緊急電源」,並非無須連接。
- (C)
錯誤:第 107 條第八款明定「昇降速度每分鐘不得小於六十公尺」,非七十公尺。
- (D)
錯誤:第 107 條第一款第六目明定「每座昇降機間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十平方公尺」,非十五平方公尺。
記憶點
第 106 條看設置與免設(超過十層樓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未達五○○平方公尺免設),第 107 條看構造(速度每分鐘六十公尺、機間十平方公尺、整座電梯接緊急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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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6 條的設置座數規定本身也是常考點:依本編第五十五條規定應設置之緊急用昇降機,「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以上部分之最大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下者,至少應設置一座;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時,每達三、○○○平方公尺,增設一座」。不受此限制者有並列的兩目,除本題所考的第二目外,第一目是「超過十層樓之部分為樓梯間、昇降機間、機械室、裝飾塔、屋頂窗及其他類似用途之建築物」——兩目都要記,只背面積那一目會漏掉屋頂突出物這一類。
第 107 條第一款「機間」共七目:(一)除避難層、集合住宅採取複層式構造者其無出入口之樓層及整層非供居室使用之樓層外,應能連通每一樓層之任何部分;(二)四周應為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樓板,其天花板及牆裝修應使用耐燃一級材料;(三)出入口應為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除開向特別安全梯外限設一處,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四)應設置排煙設備;(五)應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並設置消防栓、出水口、緊急電源插座等消防設備;(六)每座昇降機間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十平方公尺;(七)應於明顯處所標示昇降機之活載重及最大容許乘座人數,避難層之避難方向、通道等有關避難事項,並應有可照明此等標示以及緊急電源之標示燈。
同條其餘各款:第二款規定機間在避難層之位置,自昇降機出口或昇降機間之出入口至通往戶外出入口之步行距離不得大於三十公尺,戶外出入口並應臨接寬四公尺以上之道路或通道;第三款規定昇降機道應每二部昇降機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隔開,但連接機間之出入口部分及連接機械間之鋼索、電線等周圍不在此限;第四款規定應有特別呼返裝置,能使各層機間及機廂內之昇降控制裝置暫時停止作用,並將機廂呼返避難層或其直上層、下層;第五款為連絡機廂與管理室(防災中心)間之電話系統裝置;第六款為使機廂門維持開啟狀態仍能昇降之裝置。
延伸考點:緊急用昇降機間依第 107 條第一款第四、五目須設排煙設備與緊急電源插座,因此同時是《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裡這兩項設備的常見出題場所,兩部法規常被合併命題。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