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下列何種場所不需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
- A建築物及儲存總面積在 3,500 平方公尺之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
- B建築物及儲存總面積在 6,000 平方公尺之輕工業場所
- C建築物及儲存總面積在 8,000 平方公尺有可燃性物質存在,但量少之工作場所
- D建築物及儲存總面積在 3,500 平方公尺之石化作業場所
正解 C — 建築物及儲存總面積在 8,000 平方公尺有可燃性物質存在,但量少之工作場所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8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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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6 條應設室外消防栓設備的面積門檻,必須先依第 4 條把場所歸到高度、中度或低度危險工作場所。
正解理由
依第 16 條第 1 項,高度危險工作場所其建築物及儲存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中度危險工作場所在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低度危險工作場所在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選項 C 的「有可燃性物質存在,但量少」正是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低度危險工作場所之定義(有可燃性物質存在,但其存量少,延燒範圍小,延燒速度慢,僅形成小型火災者),門檻為一萬平方公尺,題給八千平方公尺尚未達到,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依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逐字列為高度危險工作場所,門檻三千平方公尺,題給三千五百平方公尺已達,應設置。
- (B)
輕工業場所依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列為中度危險工作場所,門檻五千平方公尺,題給六千平方公尺已達,應設置。
- (C)
低度危險工作場所門檻為一萬平方公尺,題給八千平方公尺未達該數值,本項不需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為所問之答案。
- (D)
石化作業場所同列於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高度危險工作場所,門檻三千平方公尺,題給三千五百平方公尺已達,應設置。
記憶點
高、中、低危險工作場所的室外消防栓面積門檻依序是三千、五千、一萬平方公尺。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 3 款高度危險工作場所逐字為: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超過五點五公尺者,或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未超過攝氏六十度與攝氏溫度為三十七點八度時其蒸氣壓未超過每平方公分二點八公斤或 0.28 MPa 者,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或石化作業場所,木材加工業作業場所及油漆作業場所等。第 4 款中度危險工作場所為: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未超過五點五公尺者,或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超過攝氏六十度之作業場所或輕工業場所。第 5 款低度危險工作場所為:有可燃性物質存在,但其存量少,延燒範圍小,延燒速度慢,僅形成小型火災者。
第 16 條除三個級距外,還有兩款常被漏背的補充規定。第 4 款是混合型場所的比例算法:如有不同危險程度工作場所未達前三款規定標準,而以各款場所之實際面積為分子、各款規定之面積為分母分別計算,其比例之總合大於一者,仍應設置。第 5 款則是同一建築基地內有二棟以上木造或其他易燃構造建築物時,建築物間外牆與中心線水平距離第一層在三公尺以下、第二層在五公尺以下,且合計各棟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同條第 2 項並規定,應設室外消防栓設備之工作場所依本標準設有自動撒水、水霧、泡沫、二氧化碳、乾粉等滅火設備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
室外消防栓與室內消防栓的關係也是常考點。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應設室內消防栓設備之場所,依本標準設有自動撒水(含補助撒水栓)、水霧、泡沫、二氧化碳、乾粉或室外消防栓等滅火設備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室內消防栓設備;但設有室外消防栓設備時,是在第一層水平距離四十公尺以下、第二層步行距離四十公尺以下之有效滅火範圍內,室內消防栓設備限於第一層、第二層免設。第一層用水平距離、第二層用步行距離,兩個尺度不同。
本條已於 107 年 10 月 17 日修正,面積計算文字由「其建築物及儲存面積」改為「其建築物及儲存場所之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三千、五千、一萬三個門檻數值則未變動。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