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樓地板面積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設置之滅火器至少應多少具以上?
- A2
- B3
- C4
- D5
正解 D — 5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8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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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滅火器的設置具數核算,依據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款。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款,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之滅火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設置二具;但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每五十平方公尺(含未滿)應增設一具。本題樓地板面積三百三十平方公尺已達二百平方公尺,除基本二具外,增設具數之核算方式為:超出二百平方公尺之一百三十平方公尺,以每五十平方公尺(含未滿)計為三具,合計五具,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二具是本款所定的基本設置量,適用於樓地板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者,本題面積已達二百平方公尺以上,未計入增設部分。
- (B)
三具等於基本二具再加一具,只就超出面積中的五十平方公尺增設,漏算其餘超出的部分。
- (C)
四具等於基本二具加二具,把不足五十平方公尺的餘數捨去,與條文含未滿仍應增設一具的規定不符。
- (D)
基本二具,加上依每五十平方公尺(含未滿)級距核算所得之三具,合計五具,與本題核算結果相符。
記憶點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滅火器:底二具,面積達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另依每五十平方公尺(含未滿)核算增設具數。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二百二十八條把可燃性高壓氣體相關場所的滅火器規定整條寫完,各款的設置基準各自不同:儲槽設置三具以上;加氣站則細分為儲氣槽區四具以上、加氣機每臺一具以上、用火設備處所一具以上、建築物每層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設置二具,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時每增加(含未滿)一百平方公尺增設一具。製造儲存處理場所用五十平方公尺為級距、加氣站建築物用一百平方公尺為級距,兩個級距寫在同一條的相鄰兩款,是最容易互相錯置的地方。
同條後段還有三項與具數無關但常一起命題的規定:儲存場所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十五公尺以下,並不得妨礙出入作業;設於屋外者,滅火器應置於箱內或有不受雨水侵襲之措施;每具滅火器對普通火災具有四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對油類火災具有十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滅火器之放置及標示則依第三十一條第四款,即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並設有以紅底白字標明滅火器字樣之標識,其每字應在二十平方公分以上。一般場所的步行距離規定在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為二十公尺以下,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在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款為十五公尺以下,兩組數值分屬不同編別,記憶時並列即可。
這幾類場所的其他設備依同章接續規定:第二百零七條先揭示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及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應設置滅火器;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冷卻撒水設備之撒水量為防護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五公升以上,水源容量在連續撒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射水設備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四百五十公升以上,水源容量在二具射水設備同時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滅火器、冷卻撒水、射水三組數值常被合併成一題的四個選項。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