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之水源容量,依規定為 2 具泡沫瞄子同時放水多少分鐘之水量以上?
- A10
- B15
- C20
- D30
正解 B — 15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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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對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水源容量的規定,考的是瞄子數量與放水時間的組合數值。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關泡沫滅火設備之規定,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之水源容量,應在二具泡沫瞄子同時放水十五分鐘之水量以上;泡沫瞄子數未達二具者,以實際設置數計算。此規定的用意在確保兩名操作人員能持續射水達足夠時間以控制初期火勢。題目問放水分鐘數,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十分鐘不足以達成條文所定水量,若據以設計水源,將使水源容量短少三分之一。
- (B)
正確。十五分鐘即條文明定之放水時間,與「二具泡沫瞄子同時放水」須成組適用。
- (C)
二十分鐘非本項規定之時間,屬把其他水系設備放水時間誤植於移動式泡沫設備的誤答。
- (D)
三十分鐘為明顯過長之數值,與條文所定不符,亦非移動式設備的設計基礎。
記憶點
移動式泡沫記「二具瞄子、同時放水十五分鐘」,瞄子未達二具時以實際設置數計算。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的定位,是設在人員可迅速接近、且火災規模相對可控的場所,例如汽車修理廠、停車空間、發電機室等以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為主要火載量之處所。其構造是由水源與加壓送水裝置經配管送至泡沫消防栓箱,操作人員拉出水帶與泡沫瞄子射水,泡沫原液則由混合裝置按比例吸入。與固定式(泡沫頭或泡沫射水槍)相比,移動式仰賴人力操作,因此法規在水源容量上設定「二具瞄子同時放水」的情境,即假定現場有兩組人員同時作業。
數值背後的水力邏輯是:條文另定每具泡沫瞄子的放射量下限(在規定放射壓力下),水源容量即由「瞄子數 × 每具放射量 × 放水時間」相乘而得。因此本題的十五分鐘並非孤立數字,而是水源容量計算式中的時間項;若考題改問水源容量立方公尺數,即需把三個因子相乘後換算單位(一千公升等於一立方公尺)。這也是本考點最常見的計算題變形。
須辨明的易混淆對象有三組。其一,移動式與固定式泡沫設備的水源容量計算基礎不同,固定式以放射區域與泡沫頭放射量計算,不可互套。其二,泡沫原液的種類(蛋白泡沫、水成膜泡沫、合成界面活性劑泡沫)影響混合比與適用火災類別,屬另一組考點;化學泡沫與機械泡沫的區別亦常被拿來出概念題,前者以藥劑反應產生二氧化碳成泡,現已少用,後者以空氣攪拌發泡,為現行主流。其三,泡沫瞄子與一般直線水霧兩用瞄子在放射壓力與放射量規定上不同,答題時應先確認設備別再套數值。此外,移動式泡沫設備設置處所尚須符合「該處所之火災能以移動方式有效滅火」的前提,若為大面積或高火載量空間,則應改採固定式,此一適用前提亦常以概念題形式出現。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