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之水源容量,依規定為 2 具泡沫瞄子同時放水多少分鐘之水量以上?
- A10
- B15
- C20
- D30
正解 B — 15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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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76 條泡沫滅火設備之水源,移動式的水源容量計算基準。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76 條第一項第三款,「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之水源容量,在二具泡沫瞄子同時放水十五分鐘之水量以上」,題目所問即為此款,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10 分鐘與該款所定之十五分鐘不符,條文並未以十分鐘作為移動式的計算基準。
- (B)
15 分鐘,與第 76 條第一項第三款逐字相符,為正解。
- (C)
20 分鐘是同條第一款(使用泡沫頭時,最低放射量在最大一個泡沫放射區域能繼續放射二十分鐘以上)與第二款第二目(高發泡放出口局部放射時)所定之持續時間,適用對象是固定式而非移動式。
- (D)
30 分鐘不是第 76 條各款所定之時間。
記憶點
泡沫水源:使用泡沫頭與高發泡局部放射為二十分鐘,移動式為二具瞄子同時放水十五分鐘;算完還要加算充滿配管所需量並加算總量百分之二十。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 76 條把泡沫滅火設備的水源分成三種情形處理。第一款是使用泡沫頭時,依第七十二條核算之最低放射量,在最大一個泡沫放射區域能繼續放射二十分鐘以上;第二款是使用高發泡放出口時,全區放射依膨脹比種類核算(第一種每立方公尺冠泡體積 0.04 立方公尺、第二種 0.013、第三種 0.008),防護區域開口部未設閉鎖裝置者並應加算開口洩漏泡沫水溶液量,局部放射則依第七十三條核算之泡沫水溶液放射量,在樓地板面積最大區域能繼續放射二十分鐘以上;第三款才是移動式的二具泡沫瞄子同時放水十五分鐘。同條第二項另定,前項各款計算之水溶液量,應加算充滿配管所需之泡沫水溶液量,且應加算總泡沫水溶液量之百分之二十,這個「加二成」很常被漏算。
移動式的細部規定在第 80 條:同一樓層各泡沫瞄子放射量應在每分鐘一百公升以上,但全部泡沫消防栓箱數量超過二個時,以同時使用二支泡沫瞄子計算;泡沫瞄子放射壓力應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泡沫原液應使用低發泡;並在水帶接頭三公尺範圍內設置泡沫消防栓箱,箱內配置長二十公尺以上水帶及泡沫瞄子乙具,箱面表面積在零點八平方公尺以上,標明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字樣,且在箱上方設置紅色幫浦啟動表示燈。把每分鐘一百公升乘以二具、再乘以十五分鐘,正是水源容量的來源。
加壓送水裝置見第 77 條:移動式(即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使用消防幫浦時,同一樓層設一個泡沫消防栓箱者出水量在每分鐘一百三十公升以上,設二個以上者在每分鐘二百六十公升以上,出水壓力則核算最末端一個泡沫消防栓放射壓力能達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並連接緊急電源。
易混淆之處有兩個。一是「十五」這個數字在泡沫設備出現兩次卻意義不同:第 69 條第二款的移動式,指水帶接頭至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水平距離在十五公尺以下;第 76 條第一項第三款的十五,則是水源容量的放水分鐘數。另一是膨脹比,第 70 條規定膨脹比二十以下為低發泡,選用泡沫噴頭或泡水噴頭,膨脹比八十以上一千以下為高發泡,選用高發泡放出口,而移動式依第 80 條第三款只能用低發泡。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