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光軸,下列設置規定何者正確?
- A探測器之光軸,指探測器受光面中心點與送光面中心點之連結線
- B設在與探測器光軸平行牆壁距離 30 公分以上之位置
- C探測器之光軸高度,在天花板等高度 60%以上之位置
- D探測器之光軸與警戒區任一點之水平距離,在 9 公尺以下
正解 A — 探測器之光軸,指探測器受光面中心點與送光面中心點之連結線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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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3 條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之設置規定與光軸定義。
正解理由
第 123 條第 2 項明定「前項探測器之光軸,指探測器受光面中心點與送光面中心點之連結線」,(A) 與條文逐字相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光軸即受光面中心點與送光面中心點之連結線,這條連結線也是判斷光軸高度與水平距離的基準,敘述正確。
- (B)
條文第 2 款為「設在與探測器光軸平行牆壁距離六十公分以上之位置」,30 公分不足,牆面反射與污損會干擾受光量。
- (C)
條文第 5 款為「光軸高度在天花板等高度百分之八十以上之位置」,60% 過低,偏離煙層先蓄積的頂部區域。
- (D)
條文第 7 款為「光軸與警戒區任一點之水平距離,在七公尺以下」,9 公尺過寬,警戒區邊緣將形成偵測死角,煙可能繞過光路而不被檢出。
記憶點
分離型記「牆距六十公分、光軸八成高、水平七公尺」,光軸就是受光面與送光面兩個中心點的連線。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3 條共七款,構成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的完整設置規格,除光軸定義外還包括:受光面設在無日光照射之處(避免自然光造成受光量變動而誤動作或失效);受光器及送光器設在距其背部牆壁一公尺範圍內;設在天花板等高度二十公尺以下之場所;光軸長度在該探測器之標稱監視距離以下。這些款項合起來界定出一條「看得準、不受干擾」的光路。
與局限型的原理差異:局限型偵煙式探測器在一個點上檢測煙濃度,分離型則由送光器發射光束、受光器接收,煙進入光路使減光率達一定值時動作,屬線型偵測。因為偵測的是一整條線而非一個點,分離型適合挑高與大空間,第 112 條第 2 款也特別規定裝設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時,火警分區任一邊長得由五十公尺放寬為一百公尺以下。
數值記憶:牆距六十公分以上、光軸高度為天花板等高度百分之八十以上、光軸與警戒區任一點水平距離七公尺以下、設置場所天花板等高度二十公尺以下,可串成「六十、八成、七、二十」。
易混淆對照:第 122 條規範的是「偵煙式探測器除光電式分離型外」的裝置規定,探測器下端裝設在裝置面下方六十公分範圍內、裝設於距離牆壁或樑六十公分以上之位置;兩條的六十公分意義不同——第 122 條量的是點型探測器與牆或樑的距離,第 123 條量的是光軸與平行牆壁的距離。此外第 115 條規定天花板上設有出風口時,探測器應距離該出風口一點五公尺以上,但火焰式、差動式分布型及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不受此限——因為這三者偵測的是一個面或一條線,不像局限型那樣依賴單點的煙或熱蓄積。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