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燒範圍是研判物質物性之重要因素,今有某液化石油氣,其成分為丙烷(C3H8 )40%燃燒範圍為 2.4%~9.5%、丁烷(C4H10)60%燃燒範圍為 1.8%~8.4%,試求該液化石油氣之燃燒下限為何?
- A2%
- B4%
- C8.81%
- D17.62%
正解 A — 2%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火災學概要」第 23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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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混合可燃氣體燃燒(爆炸)界限之計算,適用勒沙特列(Le Chatelier)混合定律。
正解理由
依勒沙特列混合定律,由數種可燃氣體組成之混合氣,其燃燒下限 L 滿足 100/L=Σ(Vi/Li),Vi 為各成分佔可燃氣體之體積百分比,Li 為該成分單獨之燃燒下限。本題液化石油氣由丙烷與丁烷組成、比例合計百分之百,可直接代入;求得燃燒下限為 2%,介於兩成分下限之間,符合界限必落在成分區間內的檢核,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依公式加權計算所得的混合燃燒下限恰為此值,落於兩成分下限之間,數值合理,為正解。
- (B)
此值高於兩成分下限中較大的丙烷下限,混合氣下限不可能超出成分下限構成的區間,屬不合理數值。
- (C)
此值量級接近丙烷與丁烷的燃燒「上限」,係將同式改代入兩成分上限所得,屬干擾項,並非本題所問的下限。
- (D)
此值為前項的兩倍量級,已遠超出兩成分的燃燒上限,任何組成比例都不可能得到此結果。
演算步驟
- 勒沙特列混合定律:100/L=V₁/L₁+V₂/L₂。
- 代入丙烷 V₁=40%、L₁=2.4%,丁烷 V₂=60%、L₂=1.8%:40/2.4=16.67,60/1.8=33.33,兩者相加得 50.0;
- 故 L=100/50.0=2.0%。
記憶點
混合氣界限用勒沙特列:先把「成分比除以各自界限」加總,再拿 100 去除。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勒沙特列混合定律是可燃氣體混合物燃燒界限計算的標準工具,其形式為 100/L=Σ(Vi/Li),其中 ΣVi=100。公式的物理意義可以這樣理解:每一種可燃氣體達到自身燃燒下限時,等於「用掉」了一份完整的可燃性額度,混合氣中各成分依其比例分攤這份額度,當各成分的分攤比例總和達到 1 時,混合氣恰好落在燃燒下限。換言之,這是一條以「危險度線性疊加」為前提的加權調和平均,僅在各成分燃燒特性相近、無化學交互作用時成立;若混合氣中含有惰性氣體(氮、二氧化碳)或反應行為差異極大的成分(如含鹵素抑制性氣體),須改用其他修正方法或實測值。
計算時最常見的三個錯誤值得逐一避開。其一,Vi 必須是「可燃氣體之間」的體積百分比且總和為 100,若題目給的是含空氣或含惰性氣體的組成,須先把可燃成分正規化。其二,上限計算同樣可套用此式(把 Li 換成各成分上限 Ui),但由於上限受氧供應與稀釋效應影響較大,誤差比下限大得多,因此工程上以下限的計算最具可信度,這也是國考幾乎只考下限的原因。其三,計算結果必須落在各成分界限的最小值與最大值之間,此一檢核可在考場快速排除離譜選項。
數值記憶方面,常考燃燒範圍為:甲烷 5~15%、丙烷 2.1~9.5%、丁烷 1.8~8.4%、乙炔 2.5~81%、氫 4~75%、一氧化碳 12.5~74%、氨 15~28%。規律是同系列烷類碳數愈多,上下限皆愈低,因分子量愈大、達到相同分子數所需的體積百分比愈小,可用於檢核記憶。
易混淆概念對照:燃燒界限(爆炸界限)談的是可燃氣體在空氣中的濃度範圍,屬氣相性質;閃火點談的是液體表面產生足夠蒸氣達到燃燒下限時的液溫,兩者透過蒸氣壓相連——閃火點即是「蒸氣濃度恰達燃燒下限」的溫度。另需區分燃燒界限與發火溫度,前者談濃度、後者談溫度,兩者互不替代。
相關考點延伸:本公式常與危險度 H=(U−L)/L 合併命題,本題混合氣若改以同式求上限,結果恰好對應選項 (C) 的數值,可見命題者刻意以上限計算結果作為干擾項,作答時務必先確認題目問的是上限或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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