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出口標示燈具閃滅或音聲引導功能者,依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設於主要出入口
- B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
- C由主要出入口往避難方向所設探測器動作時,該出入口之出口標示燈應停止閃滅及音聲引導
- D未達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規模時,得免與探測器連動
正解 D — 未達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規模時,得免與探測器連動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40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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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二項,出口標示燈具閃滅或音聲引導功能者應符合之規定。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6-5 條第二項,出口標示燈具閃滅或音聲引導功能者,應符合三款規定:一、設於主要出入口;二、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三、由主要出入口往避難方向所設探測器動作時,該出入口之出口標示燈應停止閃滅及音聲引導。本題問何者錯誤,(D) 所稱得因規模未達而免與探測器連動,不在該三款之內,與條文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與第 146-5 條第二項第一款「設於主要出入口」相符,敘述正確。
- (B)
與同項第二款「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相符,敘述正確。
- (C)
與同項第三款「由主要出入口往避難方向所設探測器動作時,該出入口之出口標示燈應停止閃滅及音聲引導」逐字相符,敘述正確。
- (D)
第 146-5 條第二項三款均為應符合之要件,其中第二款要求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該項並未定有「未達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規模時得免連動」之除外規定,故本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記憶點
閃滅或音聲引導型出口標示燈三要件:設於主要出入口、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探測器動作時停止閃滅及音聲引導。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設置標準》第 146-5 條全條分三項。第一項規定出口標示燈及非設於樓梯或坡道之避難方向指示燈,設於該項所列場所時應使用 A 級或 B 級,出口標示燈標示面光度應在二十燭光以上或具閃滅功能,避難方向指示燈標示面光度應在二十五燭光以上,但設於走廊且其有效範圍內各部分容易識別該燈者不在此限;該項第三款並定明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使用者,其出口標示燈應採具閃滅功能或兼具音聲引導功能者。第二項即本題依據的三款要件。第三項則規定避難方向指示燈設於樓梯或坡道者,在樓梯級面或坡道表面之照度應在一勒克司以上。三項各管光度與等級、閃滅音聲引導要件、樓梯坡道照度,答題時要先辨明題幹落在哪一項。
與第 146-7 條併讀更清楚:該條第一項規定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應保持不熄滅;第二項規定出口標示燈及非設於樓梯或坡道之避難方向指示燈,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探測器連動亮燈,且配合設置場所使用型態採取適當亮燈方式,並符合設置場所無人期間、可利用自然採光辨識出入口或避難方向期間、因使用型態而特別需要較暗處所於使用上較暗期間、主要供管理權人或其雇用之人等固定使用之人使用之處所等四款情形之一者,得予減光或消燈。可見「與探測器連動」是閃滅、音聲引導與減光消燈共同的前提。
設置位置的規定在第 146-3 條:出口標示燈應設於通往戶外之出入口、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通往前二款出入口由室內往走廊或通道之出入口,以及走廊或通道上所設跨防火區劃之防火門等處之上方或其緊鄰之有效引導避難處;避難方向指示燈則應裝設於走廊、樓梯及通道,並優先設於轉彎處。第 146-4 條另定裝設四款要件,包含設置位置不妨礙通行、周圍不得設有影響視線之裝潢及廣告招牌等。第 155 條則規定其緊急電源之蓄電池設備容量應能有效動作二十分鐘以上,特定大面積場所之主要避難路徑為六十分鐘以上。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