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標示燈具閃滅或音聲引導功能之設置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應設於所有出入口,且與火警警鈴同步鳴動
- B應設於主要出入口,且當該出入口往避難方向所設探測器動作時,應停止閃滅及音聲引導
- C由管理人員手動啟動,且火災時應加強音量
- D與排煙設備連動,且不得停止閃滅與音聲引導
正解 B — 應設於主要出入口,且當該出入口往避難方向所設探測器動作時,應停止閃滅及音聲引導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40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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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6-5 條第二項,出口標示燈具閃滅或音聲引導功能者之設置規定。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6-5 條第二項,出口標示燈具閃滅或音聲引導功能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於主要出入口;二、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三、由主要出入口往避難方向所設探測器動作時,該出入口之出口標示燈應停止閃滅及音聲引導。本選項所述設於主要出入口,且該出入口往避難方向所設探測器動作時應停止閃滅及音聲引導,與該項第一款及第三款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該項第一款所定之設置位置為主要出入口;第二款所定之連動對象為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其效果依第三款為探測器動作時停止閃滅及音聲引導,與本選項所稱設於所有出入口並與火警警鈴同步鳴動之敘述不同。
- (B)
與第 146-5 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相符,是本題正確敘述。
- (C)
該項第二款規定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屬自動運作;第三款所定的效果是停止閃滅及音聲引導,與本選項所稱由管理人員手動啟動並加強音量之敘述不同。
- (D)
該項第二款所定之連動對象是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第三款並明定探測器動作時應停止閃滅及音聲引導,與本選項所稱與排煙設備連動且不得停止之敘述不同。
記憶點
具閃滅或音聲引導者設於主要出入口、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往避難方向的探測器一動作就停止。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6-5 條分三項,是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規定中最常被拆開命題的一條。第一項處理級別與光度:出口標示燈及非設於樓梯或坡道之避難方向指示燈設於該項所列場所時,應使用A級或B級,出口標示燈標示面光度應在二十燭光以上或具閃滅功能,避難方向指示燈標示面光度應在二十五燭光以上,但設於走廊而其有效範圍內各部分容易識別該燈者不在此限。該項第三款並就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使用者,要求其出口標示燈採具閃滅功能或兼具音聲引導功能。第二項即本題所考,處理具閃滅或音聲引導功能者的三項設置規定。第三項則規定避難方向指示燈設於樓梯或坡道者,在樓梯級面或坡道表面之照度應在一勒克司以上。
第二項第三款的「停止」是本條最容易反向記錯的地方。條文設計的邏輯寫在款文本身:由主要出入口往避難方向所設探測器動作時,該出入口之出口標示燈應停止閃滅及音聲引導。也就是說,當該方向已被探測器判定有火煙時,繼續閃滅與發聲會把人引向該處,故條文令其停止。答題時把「探測器動作」與「停止」綁在一起記即可。
與本條相鄰的條文可一併掌握。第 146-3 條規定出口標示燈應設於通往戶外之出入口、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通往前二款出入口由室內往走廊或通道之出入口,以及通往第一款及第二款出入口而設於走廊或通道上跨防火區劃之防火門上方或其緊鄰之有效引導避難處,並就避難方向指示燈規定優先設於轉彎處。第 146-4 條規定裝設之一般要求,包括設置位置應不妨礙通行、周圍不得設有影響視線之裝潢及廣告招牌等。第 146-7 條則規定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應保持不熄滅,並列出得予減光或消燈的情形,包括設置場所無人期間、可利用自然採光辨識出入口或避難方向期間等,且以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探測器連動亮燈為前提。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0 條把標示設備定義為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觀眾席引導燈與避難指標四種,四者的設置條文各自獨立,作答時先認出題幹問的是哪一種標示設備。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