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避難指標設於出入口裝設應距樓地板面的高度要求為多少?
- A1.8 公尺以上
- B1.5 公尺以上
- C1.5 公尺以下
- D1.2 公尺以下
正解 C — 1.5 公尺以下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8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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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五十三條避難指標設於出入口時之裝設高度。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53 條第一款,避難指標設於出入口時,裝設高度距樓地板面一點五公尺以下。條文採「以下」的寫法,即自樓地板面起算不得高於一點五公尺,該款所定者為裝設高度之上限,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一點八公尺以上:數值與方向均與第 153 條第一款不符,該款既非一點八公尺,亦非「以上」。
- (B)
一點五公尺以上:數值雖與條文相同,方向卻相反。條文為一點五公尺以下,寫成以上即把應設於低處的指標拉高,是本題主要的陷阱選項。
- (C)
一點五公尺以下與第 153 條第一款逐字相符,為本題正解。
- (D)
一點二公尺以下:一點二公尺並非第 153 條第一款所定之界限,該款的界限值為一點五公尺。
記憶點
避難指標記兩個數字:設於出入口距樓地板面一點五公尺以下、設於走廊或通道時步行距離七點五公尺以下。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設置標準》第 153 條共四款,完整規範避難指標:一、設於出入口時,裝設高度距樓地板面一點五公尺以下;二、設於走廊或通道時,自走廊或通道任一點至指標之步行距離在七點五公尺以下,且優先設於走廊或通道之轉彎處;三、周圍不得設有影響視線之裝潢及廣告招牌;四、設於易見且採光良好處。四款可歸納成「高度、距離、視線、採光」四個面向,其中前兩款是純數字題最愛的落點。
應設與免設的體系要一起看。第 23 條第四款規定各類場所均應設置避難指標,但設有避難方向指示燈或出口標示燈時,在其有效範圍內得免設置避難指標——這是標示設備中唯一以「各類場所均應設置」起手的項目。第 146 條第一項第一款則以步行距離定其免設門檻:自居室任一點易於觀察識別其主要出入口,且該步行距離在避難層為二十公尺以下、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為十公尺以下者得免設出口標示燈;在避難層為四十公尺以下、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為三十公尺以下者得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該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者得免設避難指標。三組數字請並列記憶,並注意同款但書明定位於地下建築物、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者不適用之。
構造與電源的分工也常被合併命題:第 154 條第一項規定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應符合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認可基準規定,第二項則規定避難指標之構造應符合 CNS 一○二○八之規定;第 155 條所規範的緊急電源對象為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蓄電池設備容量應能有效動作二十分鐘以上,設於總樓地板面積五萬平方公尺以上、高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三萬平方公尺以上、地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場所之主要避難路徑者為六十分鐘以上。避難指標為非電氣式標示,其要求落在裝設高度、步行距離與構造。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