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效採光,且直接面向室外之通道或走廊居室得免設緊急照明;所謂有效採光面積應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多少比率方得免設?
- A2%
- B3%
- C5%
- D6%
正解 C — 5%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9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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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免設緊急照明設備之處所,及「有效採光」以樓地板面積百分比表示的門檻。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79 條第二款,具有效採光且直接面向室外之通道或走廊,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而有效採光的量化門檻定於同標準第 24 條第一項第四款——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換言之,有效採光面積達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以上,始屬條文所稱之有效採光,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百分之二未達第 24 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百分之五,該居室仍屬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之場所。
- (B)
百分之三同樣未達百分之五,仍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不能主張免設。
- (C)
百分之五與第 24 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比率相符,達此比率且直接面向室外之通道或走廊,方得依第 179 條第二款免設,為本題正解。
- (D)
百分之六雖已超過門檻,但條文寫的界限值是百分之五;以百分之六作答等於把法定門檻往上調,與第 24 條第一項第四款不符。
記憶點
採光門檻「百分之五」:未達百分之五要設,達百分之五又直接面向室外的通道或走廊才免設。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設置標準》第 24 條共五款,列出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之場所: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列場所使用之居室;二、供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列各目所定場所使用之居室;三、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居室(學校教室除外);四、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五、供前四款使用之場所,自居室通達避難層所須經過之走廊、樓梯間、通道及其他平時依賴人工照明部分。同條末段並定明,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為容易避難逃生或具有效採光之場所,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第四款的百分之五,就是全章唯一以樓地板面積比率設定的採光門檻。
第 179 條則以六款列出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之處所:一、在避難層,由居室任一點至通往屋外出口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之居室;二、具有效採光,且直接面向室外之通道或走廊;三、集合住宅之居室;四、保齡球館球道以防煙區劃之部分;五、工作場所中,設有固定機械或裝置之部分;六、洗手間、浴室、盥洗室或機械室、儲藏室。本題題幹即取自第二款,而該款所稱有效採光的判斷標準要回頭引第 24 條第一項第四款,是典型的跨條命題。
緊急照明設備的其他數值一併整理:第 177 條第二項,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容量應能使其持續動作三十分鐘以上,採蓄電池設備與緊急發電機併設方式時,其容量應能使其持續動作分別為十分鐘及三十分鐘以上;第 178 條,緊急照明燈在地面之水平面照度,以低照度測定用光電管照度計測得之值,在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其地板面應在十勒克司以上,其他場所應在二勒克司以上,走廊曲折點處並應增設緊急照明燈;第 176 條第一款,照明器具直接連接於分路配線,不得裝置插座或開關等。三組數字分別對應電源、照度與配線,考題常混在同一題的四個選項裡。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