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9 單選 · 1.25 分

具有效採光,且直接面向室外之通道或走廊居室得免設緊急照明;所謂有效採光面積應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多少比率方得免設?

  1. A2%
  2. B3%
  3. C5%
  4. D6%

正解 C — 5%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9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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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緊急照明設備得免設之「有效採光面積」比率規定。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78 條,具有效採光且直接面向室外之通道或走廊,及與外部有效採光面積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二十分之一以上之居室,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二十分之一換算為百分比即為百分之五。其立法邏輯是:白晝有充足自然採光的空間,即使停電也能維持基本的辨識與避難能見度,故容許免設;比率若訂得太寬鬆,停電時仍會陷入黑暗,因此以樓地板面積的二十分之一為門檻,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百分之二相當於五十分之一,遠低於條文所定的二十分之一,採光量不足以支撐停電時的避難辨識,非本條數值。

  2. (B)

    百分之三約為三十三分之一,同樣未達二十分之一之門檻,是憑印象填答的常見錯誤數值。

  3. (C)

    百分之五即二十分之一,正是條文所定的有效採光面積比率門檻,為正解。

  4. (D)

    百分之六高於條文門檻,若採此標準會使部分本可免設的居室仍須設置,與條文明定的二十分之一不符。

記憶點

採光達樓地板面積二十分之一,也就是百分之五,居室免設緊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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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照明設備的功能是在正常電源中斷時,於避難路徑上維持最低限度的照度,使人員得以辨識地面高低差、門扇位置與標示設備。我國法規對其照度要求以地面水平面照度計,並規定緊急電源須能持續供電一定時間,檢修時以照度計實測是否達標。

免設規定的核心概念是「替代性」。當空間本身具備足夠的自然採光,或已有其他方式確保避難時的可視性,法規即允許不重複設置。條文所稱「有效採光」並非泛指有窗戶,而是指該開口確實能引入外部光線、且直接面向室外者;面向天井、內部走廊或被遮蔽的開口不計入。面積門檻定在樓地板面積二十分之一,與建築技術規則對居室採光的傳統比率概念相呼應,考生可把「二十分之一=百分之五」當成跨法規共用的記憶錨點。

須留意免設的適用對象有兩類且條件不同:一是直接面向室外且具有效採光之通道或走廊,二是有效採光面積達二十分之一之居室。另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其他免設情形。命題常把兩類混寫,或把比率換成三十分之一、十分之一測試記憶精度。

延伸考點包括:緊急照明燈之構造與光源種類、緊急電源使用蓄電池設備時的容量與充電要求、與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在停電時的分工,以及檢修申報時緊急照明的照度測定與切換試驗方法。實測時通常在正常照明關閉、緊急電源投入的狀態下,於地面測定水平面照度,並確認持續供電時間符合規定;地下建築物、無開口樓層等避難條件較差的場所,其供電時間要求更長,理由是這類空間完全依賴人工照明,一旦停電即陷入全黑。把「免設條件」與「加嚴條件」對照著記,是掌握本條的最短路徑。※ 條號請以現行法規為準。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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