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火災學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4 單選 · 1.25 分

木材加熱到引火溫度時,可燃性氣體析出量迅速增加,木材的引火溫度約為多少℃?

  1. A100
  2. B160
  3. C260
  4. D490

正解 C — 260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火災學概要」第 2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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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木材受熱的溫度階段,區別需要火源的引火溫度與不需火源的發火溫度。

正解理由

木材受熱後依序經歷乾燥、熱分解、引火與自燃。約 100℃ 起水分蒸發;約 160℃ 起開始明顯熱分解並析出可燃氣體;加熱至約 260℃ 時熱分解加劇,可燃性氣體析出量迅速增加,表面附近的混合氣濃度已達燃燒下限,只要有火源接觸即被引燃,此即木材的引火溫度;再升至約 400 至 490℃ 則不需火源即可自行起火,屬發火溫度。題目所述為需有火源的引火溫度。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100℃ 為水的沸點,此階段木材僅蒸散所含水分,尚未產生足量可燃氣體。

  2. (B)

    160℃ 為木材開始明顯熱分解的溫度,可燃氣體剛開始析出,析出量不足以被火源引燃。

  3. (C)

    260℃ 時可燃性氣體析出量迅速增加,遇火源即可引火,為木材的引火溫度,為正解。

  4. (D)

    490℃ 落在木材發火溫度的範圍,該溫度不需火源即可自行起火,與題述需有火源的引火溫度定義不同。

記憶點

木材溫度階梯:一百乾燥、一百六分解、二百六引火、四百以上自燃。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木材燃燒可分為四個階段。一為乾燥期,約 100℃ 前後蒸散水分,含水率愈高愈難引燃。二為熱分解期,約 160℃ 起半纖維素先行裂解,纖維素與木質素隨溫度上升陸續分解,產生一氧化碳、甲烷、甲醇、醋酸等可燃氣體與焦油。三為有焰燃燒期,可燃氣體濃度足夠且遇火源即引燃,約自 260℃ 開始。四為熾熱燃燒期,揮發分逸盡後由表面殘留的木炭進行表面燃燒,無火焰而有紅熱餘燼。

引火溫度與發火溫度的對照是本科常考題型:引火溫度需要外部火源,數值較低;發火溫度不需火源,靠自身蓄熱使反應失控,木材一般取 400 至 490℃。另有一個易混概念是低溫長期加熱的碳化發火,木材若長期受 100 至 150℃ 的低溫加熱,會逐漸碳化為活性較高的多孔碳,其發火溫度隨受熱時間而下降,經數月至數年後可能在遠低於一般發火溫度的條件下起火,常見於嵌入牆體的煙囪、高溫管線周邊與長期照射的燈具附近。

影響引燃難易的因素包括含水率、密度、表面積與體積之比、表面粗糙度及加熱速率。同樣的木料,薄片與刨花遠比實心方材容易引燃,這也是火載量之外仍須考量可燃物形態的原因。

延伸考點:木構造的耐火時間常以炭化速度估算,一般取每分鐘約 0.6 至 0.8 公釐,斷面愈大者扣除炭化層後殘餘的承載斷面愈多;炭化層本身導熱性差,反而形成保護內部的隔熱層。另一常一併命題的數值是木材的發熱量,一般取每公斤約 4,000 至 4,500 kcal,火載量計算即以此把各種可燃物折算為等值木材重量,再除以樓地板面積得到單位面積的等值木材量。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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