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防火構造建築物,某層高度 5.2 公尺供辦公室使用,其探測區域為 310 平方公尺,若裝設補償式局限型 1 種探測器,最少設置數量應為多少個?
- A9
- B10
- C11
- D12
正解 C — 11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9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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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第 120 條第 2 款有效探測範圍表的查表與進位。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0 條第 2 款,各探測區域應設探測器數,依表之探測器種類及裝置面高度,在每一有效探測範圍至少設置一個。本題裝置面高度 5.2 公尺屬「四公尺以上未滿八公尺」,非防火構造即表中「其他建築物」欄,補償式局限型一種之有效探測範圍為 30 平方公尺;310÷30=10.33,除不盡進位為 11 個,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9:係誤查防火構造建築物欄之 35 平方公尺(該格為二種或定溫式特種),本題為非防火構造之第一種。
- (B)
10:以 30 平方公尺計算後把 10.33 捨去;條文既定每一有效探測範圍至少設置一個,剩餘面積仍應增設。
- (C)
11:查表 30 平方公尺並進位所得,為本題應選者。
- (D)
12:須誤查其他建築物二種之 25 平方公尺,並把 310÷25=12.4 四捨五入才會得 12;本題為第一種,且除不盡一律進位,以 25 計應為 13。
演算步驟
- 應設個數=探測區域樓地板面積÷每一有效探測範圍(除不盡進位)→ 查第 120 條第 2 款表:5.2 公尺屬四公尺以上未滿八公尺、其他建築物、補償式局限型一種=30 平方公尺 → 310÷30=10.33 → 進位得 11 個。
記憶點
先定高度欄、再定構造欄,查出有效探測範圍後除完一律進位。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 120 條第 2 款的表有兩個切點:裝置面高度(未滿四公尺/四公尺以上未滿八公尺)與建築物構造(防火構造建築物/其他建築物)。完整數值依序為:差動式局限型一種 90/50/45/30,二種 70/40/35/25;補償式局限型一種 90/50/45/30,二種 70/40/35/25;定溫式特種 70/40/35/25,一種 60/30/30/15,二種 20/15,四公尺以上兩欄為不適用。單位皆為平方公尺,語意是「每一有效探測範圍至少設置一個」。本題 5.2 公尺、非防火構造、補償式局限型一種,取的就是第三、四欄中其他建築物側的 30 平方公尺。
計算有三個常見陷阱:一是把「未滿八公尺」讀成「八公尺以下」,5.2 公尺雖無爭議,但 8 公尺整就要換到第 114 條的次一欄;二是把非防火構造誤看成防火構造,30 與 45 平方公尺一差,答案由 11 個變成 7 個;三是除不盡時捨去。條文既寫至少設置一個,剩餘不足一個範圍的面積仍構成一個有效探測範圍,故一律進位。
高度上限另受第 114 條拘束:補償式局限型只列在未滿四公尺與四公尺以上未滿八公尺兩欄,八公尺以上未滿十五公尺者要改用差動式分布型、離子式局限型一種或二種、光電式局限型一種或二種、光電式分離型或火焰式。探測區域的界定依第 119 條,以裝置面四周淨高四十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區劃包圍者為一探測區域,差動式分布型及偵煙式探測器則為六十公分以上;本題已直接給定 310 平方公尺,省去這一步。
偵煙式的有效探測範圍在第 122 條另有一張表:未滿四公尺為一種或二種 150 平方公尺、三種 50 平方公尺,四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為一種或二種 75 平方公尺。感熱式與偵煙式的數值完全不同,命題時常故意混搭,看清探測器種類再查表。裝置位置則依第 115 條:第一款天花板上設有出風口時,除火焰式、差動式分布型及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外應距一點五公尺以上;第二款牆上出風口不分種類一律應距一點五公尺以上,但該出風口距天花板在一公尺以上者不在此限;第四、五款定局限型以裝在探測區域中心附近為原則,且不得傾斜四十五度以上,火焰式除外。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