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下列何者應設置消防專用蓄水池?
- A建築基地面積在 10,000 平方公尺以上,且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 1,500 平方公尺以上
- B建築物高度超過 31 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在 25,000 平方公尺以上
- C建築基地面積在 15,000 平方公尺以上,且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 1,500 平方公尺以上
- D建築物高度超過 50 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在 10,000 平方公尺以上
正解 B — 建築物高度超過 31 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在 25,000 平方公尺以上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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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7 條應設置消防專用蓄水池的三款門檻。
正解理由
第 27 條第二款規定「各類場所其高度超過三十一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在二萬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消防專用蓄水池,(B) 的高度與面積兩個要件均與該款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第一款的建築基地面積門檻是二萬平方公尺以上,並非一萬平方公尺;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一千五百平方公尺的部分雖與條文相同,但兩個要件須同時成立。
- (B)
正確,高度超過三十一公尺與總樓地板面積二萬五千平方公尺以上缺一不可。
- (C)
錯誤。建築基地面積一萬五千平方公尺仍未達第一款的二萬平方公尺門檻。
- (D)
錯誤。第 27 條並無以高度超過五十公尺、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為要件之款次;第三款是同一建築基地內有二棟以上建築物,建築物間外牆與中心線水平距離第一層在三公尺以下、第二層在五公尺以下,且合計各棟該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在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記憶點
基地二萬加任一層一千五百、高度逾三十一公尺加總樓地板二萬五千、鄰棟合計一萬。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專用蓄水池是供消防車取水的水源,設置門檻因此鎖定「基地大、樓層高、棟距近」三種消防車不易就近取得水源的情形:第 27 條第一款針對大基地且任一層面積大者,第二款針對高度超過三十一公尺的建築物,第三款針對同一基地內建築物密接者。
有效水量的算法在第 185 條: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設置者,其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後,每七千五百平方公尺(包括未滿)設置二十立方公尺以上;依第二款設置者,其總樓地板面積每一萬二千五百平方公尺(包括未滿)設置二十立方公尺以上。任一消防專用蓄水池至建築物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一百公尺以下,且其有效水量在二十立方公尺以上;並應設於消防車能接近至其二公尺範圍內、易於抽取處,且有進水管投入後能有效抽取所需水量之構造。
投入孔與採水口的數量規定常被混考:投入孔為邊長六十公分以上之正方形或直徑六十公分以上之圓孔並設鐵蓋保護,水量未滿八十立方公尺者設一個以上、八十立方公尺以上者設二個以上;採水口為口徑一百毫米並接裝陽式螺牙,水量二十立方公尺以上設一個以上、四十立方公尺以上至一百二十立方公尺未滿設二個以上、一百二十立方公尺以上設三個以上,採水口配管口徑至少一百毫米以上,距離基地地面之高度在一公尺以下零點五公尺以上。
同條第二項並明定有效水量指蓄水池深度在基地地面下四點五公尺範圍內之水量,但採機械方式引水時不在此限。易混淆的是第 16 條室外消防栓設備的應設門檻,以工作場所危險程度分款:高度危險工作場所三千平方公尺、中度危險工作場所五千平方公尺、低度危險工作場所一萬平方公尺,均指建築物及儲存場所之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數。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