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屬於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的那一類滅火設備?
- A第一種滅火設備
- B第二種滅火設備
- C第三種滅火設備
- D第四種滅火設備
正解 C — 第三種滅火設備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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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7 條,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滅火設備第一種至第五種之分類歸屬。
正解理由
第 197 條第一項明定:第一種滅火設備指室內或室外消防栓設備;第二種指自動撒水設備;第三種指「水霧、泡沫、二氧化碳或乾粉滅火設備」;第四種指大型滅火器;第五種指滅火器、水桶、水槽、乾燥砂、膨脹蛭石或膨脹珍珠岩。二氧化碳滅火設備逐字列於第三款,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第一種滅火設備為室內或室外消防栓設備,屬水系統之固定式設備,條文並未把氣體系統納入本類。
- (B)
第二種滅火設備專指自動撒水設備,同屬水系統,與二氧化碳滅火設備無涉。
- (C)
第三種滅火設備涵蓋水霧、泡沫、二氧化碳與乾粉四者,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即列於此款,敘述正確,為本題答案。
- (D)
第四種滅火設備指大型滅火器,屬可移動之滅火器具,與固定配管、噴頭之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分屬不同類別。
記憶點
一栓、二撒水、三系統(水霧泡沫二氧化碳乾粉)、四大型滅火器、五小型器具。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 197 條位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編【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消防設計及消防安全設備】,它建立的是一套與一般場所平行的分類語言,也就是第一種至第五種滅火設備。第四編以外的一般場所並不使用這套編號,兩套規定不可互套。
這套編號真正的價值在於後續條文全部以「種別」下指令:第 201 條就顯著滅火困難場所,依場所類別以表列方式指定應設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並就火災時有充滿濃煙之虞者,排除第一種或第三種之移動式滅火設備;室內儲存場所中高度六公尺以上之一層建築物者,另限用第二種或移動式以外之第三種滅火設備。第 202 條就一般滅火困難場所,規定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室內儲存場所、室外儲存場所、第二種販賣場所及室內加油站設置第四種及第五種滅火設備,其第五種之滅火效能值須在該場所核算最低滅火效能值的五分之一以上;室內及室外儲槽場所則設第四種及第五種滅火設備各一具以上。第 203 條就其他滅火困難場所要求設第五種滅火設備,並定地下儲槽場所應設第五種滅火設備二具以上。
距離規定同樣依種別而定,可並列如下:第 224 條第四種滅火設備距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步行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下,但與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併設者不在此限;第 225 條第五種滅火設備至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步行距離應在二十公尺以下,但與第一種至第四種滅火設備併設者不在此限,且選設水槽者應備有三個一公升之消防專用水桶,乾燥砂、膨脹蛭石及膨脹珍珠岩應備有鏟子。另須注意第 197 條第二項另立一套「防護設備」分類,適用於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分為冷卻撒水設備與射水設備(指固定式射水槍、移動式射水槍或室外消防栓),與第一項的五種滅火設備分屬兩組概念,命題時常交錯測試。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