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水霧滅火設備,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每一水霧噴頭之有效半徑在 2.1 公尺以上
- B放射區域有 2 區域以上者,其主管管徑應在 50 毫米以上
- C水霧滅火設備之水源容量,放射區域在 2 區域以上者,應保持 40 立方公尺以上
- D水霧滅火設備之水源,無需連結加壓送水裝置
正解 C — 水霧滅火設備之水源容量,放射區域在 2 區域以上者,應保持 40 立方公尺以上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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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設置標準》第二編水霧滅火設備的四項基本規格——噴頭有效半徑、主管管徑、水源容量與加壓送水裝置。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64 條,「水霧滅火設備之水源容量,應保持二十立方公尺以上。但放射區域在二區域以上者,應保持四十立方公尺以上」,選項所述與該條但書逐字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誤。第 61 條第二款明定「每一水霧噴頭之有效半徑在二點一公尺以下」,本選項寫成「二點一公尺以上」,把上限誤寫為下限,方向相反。
- (B)
錯誤。第 63 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放射區域有二區域以上者,其主管管徑應在一百毫米以上」,並非 50 毫米。
- (C)
正確。第 64 條本文為二十立方公尺以上,但書於放射區域二區域以上時提高為四十立方公尺以上。
- (D)
錯誤。第 65 條第一項明定「依前條設置之水源,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同條第二項並要求消防幫浦出水量每分鐘一千二百公升以上、放射區域二個以上時為每分鐘二千公升以上,且連接緊急電源。
記憶點
水霧四組數字:有效半徑 2.1 公尺以下、二區域以上主管 100 毫米、水源 20/40 立方公尺、幫浦出水量 1200/2000 公升每分鐘。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水霧滅火設備以細水霧的冷卻、窒息與乳化作用滅火,因此規定重心放在「噴頭密度」與「水量續航」。第 61 條就噴頭配置訂三項:防護對象之總面積須在各水霧噴頭放水之有效防護範圍內;每一水霧噴頭之有效半徑在二點一公尺以下;噴頭配置數量依裝設之放水角度、放水量及防護區域面積核算,其每平方公尺放水量,供第十八條附表第三項、第四項所列場所使用者在每分鐘二十公升以上,供同條附表其他場所使用者在每分鐘十公升以上。
第 63 條則定義放射區域:指一只一齊開放閥啟動放射之區域,每一區域以五十平方公尺為原則;放射區域有二區域以上者,其主管管徑應在一百毫米以上。第 64 條的水源容量正是接在這個定義之後——區域多、同時放射的噴頭就多,水量才由二十立方公尺提高為四十立方公尺,兩條要一起讀才不會記錯。第 65 條再處理加壓側:水源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使用消防幫浦時出水量每分鐘一千二百公升以上(放射區域二個以上為每分鐘二千公升以上),出水壓力須核算管系最末端一個放射區域全部水霧噴頭之放水壓力均達每平方公分二點七公斤以上或 0.27MPa 以上,但用於防護電氣設備者應達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 0.35MPa 以上。
易混淆之處在於編別。《設置標準》第四編【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另有一套水霧規定:第 212 條就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定放射區域「每一區域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其防護對象之面積未滿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者,以其實際面積計算之」,水源容量為最大放射區域全部水霧噴頭繼續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放射區域每平方公尺每分鐘放水量在二十公升以上,各噴頭放射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 0.35MPa 以上,緊急電源供電容量四十五分鐘以上。第 63 條的 50 平方公尺與第 212 條的 150 平方公尺分屬不同編別、適用不同場所,兩者不得互套。本題題幹未指明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故一律走第二編的第 61 條至第 65 條。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