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過氧化丁酮之火災爆炸時,下列何種原則正確?
- A自加速分解溫度大於攝氏 50 度的 B 型有機過氧化丁酮在運輸時應控制溫度
- B設置適當的泡沫滅火器
- CC 型有機過氧化丁酮之管制量上限為 100 公斤
- D可使用乾粉滅火器
正解 C — C 型有機過氧化丁酮之管制量上限為 100 公斤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火災學概要」第 2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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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有機過氧化物在公共危險物品分類體系中的類別、分級與管制量,以及自反應物質的滅火特性。
正解理由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附表一,第五類為「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其種類第一目即為有機過氧化物。該類的分級及管制量欄不採第一級至第三級的體例,而是分為 A 型、B 型、C 型、D 型:A 型與 B 型之管制量各為十公斤,C 型與 D 型之管制量各為一百公斤。過氧化丁酮屬有機過氧化物,其 C 型的管制量即為一百公斤,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自加速分解溫度大於攝氏五十度的 B 型應控溫:有機過氧化物運送時是否需要控制溫度,取決於自加速分解溫度是否偏低,自加速分解溫度較高者不需要以控溫方式抑制其分解,本選項的判斷方向相反。
- (B)
設置適當的泡沫滅火器:有機過氧化物屬自反應物質,分子本身即帶有氧,燃燒與分解不必依賴周圍空氣,以覆蓋液面隔絕空氣為主要作用的泡沫並不足以作為預防其火災爆炸的原則。
- (C)
C 型管制量上限為一百公斤:與附表一第五類分級及管制量欄所列相符,為正解。
- (D)
可使用乾粉滅火器:乾粉以抑制燃燒連鎖反應及被覆為主要作用,對自身供氧、以放熱分解方式進行的自反應物質,同樣難以阻斷其分解。
記憶點
第五類看型別:A、B 型十公斤,C、D 型一百公斤;自反應物質自帶氧,靠冷卻不靠窒息。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附表一是判斷「某物質屬第幾類、管制量多少」的唯一依據,它的分級體例依類別而不同,這點最容易混。第一類氧化性固體、第三類發火性液體與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採第一級至第三級,第二類易燃固體的金屬粉等目只到第二級,第六類氧化性液體僅分第一級與第二級;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採 A 型至 D 型;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的第一至第三石油類則按非水溶性液體與水溶性液體分流。備註一並載明,這些級別與型別係區分同類物品之危險程度,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5030 進行分類,未完成分類前,基於安全考量,其危險分級程度得認定為第一級或 A 型——換言之,分類未定時一律往最危險的一端靠。
第五類的種類共列十三目,依序為有機過氧化物、硝酸酯類、硝基化合物、亞硝基化合物、偶氮化合物、重氮化合物、聯胺的誘導體、金屬疊氮化合物、硝酸胍、丙烯基縮水甘油醚、倍羰烯,以及概括性的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與含有任一種成分之物品者。管制量則是整類一起規定,不逐目分列:A 型與 B 型十公斤,C 型與 D 型一百公斤。
與第五類最容易混淆的是第一類與第六類這兩類氧化性物質。第一類氧化性固體共二十目,管制量第一級五十公斤、第二級三百公斤、第三級一千公斤;第六類氧化性液體列有過氯酸、過氧化氫、硝酸、鹵素間化合物等,第一級與第二級之管制量同為三百公斤。三者都與「氧」有關,但第一類與第六類是把氧供給別的可燃物,第五類則是分子內同時具備可燃部分與含氧基團,可以自行放熱分解,所以在滅火策略上才會落到以大量水冷卻、降低溫度抑制分解的方向。
另外要記住備註二的混存規則:儲存公共危險物品種類在二種以上時,應以各該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除以其管制量,所得商數之和如大於一時,則儲存總量即達管制量以上。這條規則常與本題的一百公斤配合出題,例如同時儲存兩種不同型別的有機過氧化物時,就要各自除以其管制量再相加。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