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8 單選 · 1.25 分

有關緊急廣播設備啟動裝置與緊急電話設置場所之外觀試驗判定要領,下列何者與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之規定不同?

  1. A應設置在明顯易見,且操作容易之場所。如設於有可燃性氣體、可燃性粉塵等滯留之虞的場所,應使用具防爆構造者
  2. B應設置在各樓層,從各樓層任一點之啟動裝置之步行距離應在 60 公尺以下
  3. C如設於有受雨水、腐蝕性氣體等影響之虞的場所,應採取適當之防護措施
  4. D應設在距離樓地板面 0.8 公尺以上 1.5 公尺以下範圍內,且無妨礙操作之障礙物

正解 B — 應設置在各樓層,從各樓層任一點之啟動裝置之步行距離應在 60 公尺以下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8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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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緊急廣播設備啟動裝置之設置場所,其外觀試驗判定所援引者即《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36 條之步行距離與設置高度。

正解理由

第 136 條明定,緊急廣播設備之啟動裝置應符合 CNS 一○五二二之規定,並依下列規定設置:各樓層任一點至啟動裝置之步行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下」;設在距樓地板高度零點八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範圍內;各類場所第十一層以上之各樓層、地下第三層以下之各樓層或地下建築物,應使用緊急電話方式啟動。外觀試驗即依此逐項核對。選項 B 寫成六十公尺以下,放寬了法定步行距離,與規定不同,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設於明顯易見且操作容易之場所,並於有可燃性氣體、可燃性粉塵滯留之虞處使用防爆構造,屬設置環境之判定要求,敘述與規定相符。

  2. (B)

    步行距離應在五十公尺以下,本項寫六十公尺以下,為本題應選者。

  3. (C)

    對有受雨水、腐蝕性氣體影響之虞處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同屬設置環境之判定要求,敘述無誤。

  4. (D)

    與第 136 條第二款「設在距樓地板高度零點八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範圍內」相符。

記憶點

啟動裝置:步行距離五十公尺、設置高度零點八至一點五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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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6 條三款各有考點。第一款的五十公尺是「步行距離」而非水平距離,須沿實際可通行路徑量測,遇隔間、繞行會被拉長,同一量級的還有第 238 條防災中心出入口至屋外任一出入口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第二款的零點八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是一般人站立操作的高度帶,第 192 條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之接頭亦規定設於距樓地板面或基地地面高度零點八公尺至一點五公尺間,兩者可整組記憶。第三款則區分啟動方式:各類場所第十一層以上之各樓層、地下第三層以下之各樓層或地下建築物,應使用緊急電話方式啟動;理由是這些樓層避難路徑長、與防災中心不易目視聯絡,需要雙向通話確認火點與受困狀況,而不只是送出啟動信號。

設備關聯上,第 22 條規定依第十九條或前條規定設有火警自動警報或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建築物,應設置緊急廣播設備,故緊急廣播設備幾乎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同時出現;第 238 條並要求防災中心應設置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以監控或操作緊急廣播設備之擴音機及操作裝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等設備。

本題型的解法是把選項拆成「數值」與「環境條件」兩類:數值類(步行距離五十、高度零點八至一點五、緊急電話適用之十一層以上與地下三層以下)逐一比對條文即可判定;環境條件類(防爆構造、防護措施、明顯易見且操作容易)屬各設備外觀判定的通則,通常不是陷阱所在。命題者最常動手腳的就是把五十改成六十,或把高度區間改成一公尺至一點五公尺。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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