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針對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實施綜合檢查,其中切換成預備電源之狀態,使任一檢知器動作,確認其性能是否正常。此為下列何種檢查項目?
- A綜合動作
- B同時動作
- C檢知區域警報裝置
- D檢知器動作
正解 A — 綜合動作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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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三、綜合檢查」三個項目的辨識。
正解理由
該章綜合檢查之「綜合動作」,檢查方法為「切換成緊急電源之狀態,使任一檢知器動作,確認其性能是否正常」,注意事項並明定「得以預備電源取代緊急電源實施綜合動作測試」。題幹所述之切換成預備電源狀態並使任一檢知器動作,即為綜合動作,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其判定方法為中繼器、瓦斯漏氣表示燈及檢知區域警報裝置之動作應正常,且受信總機之瓦斯漏氣燈、主音響裝置之動作及警報分區之表示應正常。
- (B)
同時動作之檢查方法為「使用加瓦斯試驗器,使兩個回路之任一檢知器(各回路一個)同時動作」,重點在兩回路各一個同時動作,未涉及電源切換。
- (C)
檢知區域警報裝置係使任一檢知器動作、於檢知區域警報鳴動時,在距該裝置裝設位置中心一公尺處以噪音計確認音壓是否在七十分貝以上,量的是音壓。
- (D)
檢知器動作屬同章「二、性能檢查」,以加瓦斯試驗器測定檢知器動作及至受信總機瓦斯漏氣燈亮燈之時間,不列在綜合檢查。
記憶點
瓦斯漏氣綜合檢查三項:同時動作看兩回路、檢知區域警報裝置看七十分貝、綜合動作看切換電源後的整體性能。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本設備的設置面依據,是《設置標準》第 21 條所列三種應設場所:地下層供第 12 條第一款所列場所使用且樓地板面積合計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供第 12 條第五款第一目使用之地下層且樓地板面積合計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並其中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第 140 條第一項規定其依第 112 條劃定警報分區,第二項界定所稱瓦斯為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三種。
第 143 條規範警報裝置,瓦斯漏氣表示燈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四點五公尺以下、亮度在表示燈前方三公尺處能明確識別;檢知區域警報裝置之音壓在距一公尺處應有七十分貝以上,但檢知器具有發出警報功能者,或設於機械室等常時無人場所及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者,不在此限。緊急電源依第 145 條為蓄電池設備,容量應能使二回路有效動作十分鐘以上、其他回路能監視十分鐘以上。
檢修基準的性能檢查部分則有兩組常考數字。其一是檢知器選取檢查數量表:一回路之檢知器 1 至 5 個取 1 個、6 至 10 個取 2 個、11 至 15 個取 3 個、16 至 20 個取 4 個、21 至 25 個取 5 個、26 至 30 個取 6 個、30 個以上取百分之二十。其二是時間判定:由檢查方法測得之時間,扣除介入中繼器的 5 秒、以及檢查方法採用第(3)種方式時的 20 秒之後,應在 60 秒內。注意事項另定檢知器每次測試時應輪流選取,選取之檢知器中發現不良品時,該回路之全部檢知器均應實施檢查。
容易混淆的是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綜合檢查,其檢查方法為切換成緊急電源或預備電源供電狀態,使用加熱試驗器等使任一探測器動作,並應遮斷受信總機之常用電源主開關或分電盤之專用開關,判定為火災表示裝置應正常亮燈、音響裝置應正常鳴動;同章尚有同時動作(任意五回路)與地區音響裝置音壓九十分貝以上等項目。兩章的項目名稱相近,作答時先看是哪一種設備,再看檢查層次是外觀、性能還是綜合。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