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美國防火協會(NFPA)規定,下列有關可燃液體與易燃液體之敘述,何者正確?
- A可燃液體係指閃火點大於或等於 100℉(37.8℃)之液體
- B可燃液體係指閃火點大於 100℉(37.8℃),小於 140℉(60℃)之液體
- C易燃液體係指沸點小於或等於 100℉(37.8℃)之液體
- D易燃液體係指自燃溫度點小於或等於 100℉(37.8℃)之液體
正解 A — 可燃液體係指閃火點大於或等於 100℉(37.8℃)之液體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火災學概要」第 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美國防火協會(NFPA)以閃火點區分可燃液體(combustible liquid)與易燃液體(flammable liquid)的分界值。
正解理由
依美國防火協會的液體分類體例,係以閃火點華氏一百度(攝氏三十七點八度)為分界:閃火點在該值以上者歸為可燃液體,未達該值者歸為易燃液體。選項 A 敘述「可燃液體係指閃火點大於或等於 100℉(37.8℃)之液體」與此分界一致,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以閃火點一百華氏度為界,達到或超過該值即屬可燃液體,與該分類體例相符,為正解。
- (B)
錯誤:一百度至一百四十華氏度只是可燃液體之下再細分出的其中一個級距,拿來當作可燃液體全體的定義,會把閃火點更高的液體排除在外。
- (C)
錯誤:易燃液體的判準是閃火點,不是沸點;沸點是液體蒸氣壓等於外界壓力而沸騰的溫度,與能否被引火無直接對應。
- (D)
錯誤:易燃液體的判準同樣不是自燃溫度;自燃溫度指無明火條件下受熱自行燃燒的最低溫度,與需要引火源的閃火點是不同物性。
記憶點
NFPA 以華氏一百度畫線:低於一百度是易燃,一百度以上是可燃,判準一律看閃火點。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這一題要記的是「用哪個物性分類」以及「分界值是多少」,而不是背級距表。閃火點指液體表面蒸發的蒸氣與空氣形成可燃混合氣,遇引火源可閃燃的最低溫度;閃火點越低,代表在常溫下就已經能產生足夠濃度的蒸氣,因此危險度越高。以閃火點畫線分類液體,正是因為常溫(約攝氏二十至三十度)與這條線的相對位置,直接決定了該液體平時是否處於「隨時可被點燃」的狀態。
我國體例則另有一套數字,考試常拿來與美制對照,不可混用。《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附表一第四類逐字定義:易燃液體指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九十三度以下之液體;可燃液體指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超過攝氏九十三度未滿攝氏二百五十度之液體。分界值是攝氏九十三度,與美制的三十七點八度是兩個系統。
附表一第四類之下再分七目,各目的判準與管制量一併記憶效率最高:特殊易燃物指在一大氣壓時自燃溫度在攝氏一百度以下之物品,或閃火點低於攝氏零下二十度且沸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之物品,管制量五十公升;第一石油類指閃火點未達攝氏二十一度者,非水溶性液體二百公升、水溶性液體四百公升;酒精類指一個分子的碳原子數在一到三之間並含有一個飽和的羥基(含變性酒精),管制量四百公升;
第二石油類指閃火點在攝氏二十一度以上未達七十度者,非水溶性一千公升、水溶性二千公升;第三石油類指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上未達二百度者,非水溶性二千公升、水溶性四千公升;第四石油類指閃火點在攝氏二百度以上未滿二百五十度者,管制量六千公升;動植物油類指從動物的脂肪、植物的種子或果肉抽取之油脂,一大氣壓時閃火點未滿攝氏二百五十度者,管制量一萬公升。
附表一備註四並定義了水溶性液體:指在一大氣壓下攝氏二十度時與同容量之純水一起緩慢攪拌,當該混合液停止轉動後,呈現顏色均一無分層現象者;非水溶性液體則指水溶性液體以外者。備註三另說明第四類各目但書所稱之酒精含量、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含量,均指重量百分比。這兩個備註是計算與判定時容易被忽略的一環,也常成為選項的陷阱來源。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