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燒之型態中,石油類之燃燒係屬下列何種型態燃燒?
- A擴散燃燒
- B分解燃燒
- C非均一系燃燒
- D均一系燃燒
正解 C — 非均一系燃燒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火災學概要」第 9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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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以反應物相態為基準的燃燒分類,考的是可燃物與助燃物是否處於同一相;石油類為液體、空氣為氣體,屬不同相的燃燒。
正解理由
燃燒依可燃物與氧化劑的相態關係分為均一系燃燒與非均一系燃燒:兩者同為氣相者為均一系(如可燃性氣體與空氣的混合燃燒),可燃物為固體或液體、助燃物為氣體者則為非均一系。石油類屬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易燃液體,燃燒時液面受熱汽化,在液面上方與空氣接觸形成火焰,反應界面存在液相與氣相之分,因此屬非均一系燃燒,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擴散燃燒是以可燃氣體與空氣「未預先混合、於接觸面邊混合邊燃燒」為特徵的分類,屬氣體燃燒型態的用語,與本題以相態分類的問法不同。
- (B)
分解燃燒描述的是固體受熱裂解出可燃氣體再燃燒,適用於木材、塑膠等高分子固體,石油類為液體且以汽化供給燃料,並非裂解。
- (C)
正確。液態燃料與氣態氧化劑分屬不同相,反應發生於相界面上方的氣相區,符合非均一系燃燒的定義。
- (D)
均一系燃燒須可燃物與助燃物同為氣相,例如甲烷與空氣的預混燃燒;石油類以液態存在,不符合此要件。
記憶點
同相才叫均一系,油是液體配空氣,當然是非均一系。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一、分類體系的釐清:火災學對燃燒的分類至少有三套並行的座標,考題常故意混用來設陷阱。第一套依相態分為均一系與非均一系;第二套依混合方式分為預混燃燒與擴散燃燒;第三套依可燃物狀態分為氣體燃燒、液體燃燒(蒸發燃燒)、固體燃燒(蒸發、分解、表面、自己燃燒)。本題問的是第一套,因此擴散燃燒、分解燃燒雖然本身都是正確的專有名詞,卻答非所問。
二、液體燃燒的機制:液體本身並不直接燃燒,燃燒的是液面蒸發出的蒸氣。液面接受火焰的輻射與對流熱回饋,使液溫升高至閃火點以上,蒸氣濃度進入燃燒範圍後即可持續燃燒;達燃點後即使移去引火源仍能自續。因此液體火災的關鍵參數是閃火點而非燃點,這也是《公共危險物品設置標準》以閃火點區分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各級別的理由:特殊易燃物、第一石油類、酒精類、第二石油類、第三石油類、第四石油類與動植物油類,閃火點逐級升高。
三、單位與數值感:油類火災的液面質量燃燒速率約每平方公尺每秒數十公克等級,配合燃燒熱可估得熱釋放率;油槽火災另有沸溢(boil over)與濺溢(slop over)現象,肇因於含水重質油受熱後底層水急速汽化,體積膨脹逾千倍將燃油噴出,是油類火災特有的危害。
四、易混淆概念對照:均一系對非均一系看「相」;預混對擴散看「有沒有事先混合」;氣體的擴散燃燒與液體的蒸發燃燒在火焰外觀上都是擴散火焰,但分類座標不同。另須注意木炭的表面燃燒同屬非均一系,且是非均一系中少數無火焰者。
五、相關考點延伸:本題型常改問「下列何者屬均一系燃燒」,正解通常落在可燃性氣體與空氣的混合燃燒;亦常結合閃火點、燃點、發火點三個溫度點的定義比較,以及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的分類數值一併命題。作答的通則是:看到「均一系/非均一系」四個字,就直接回到相態去判斷,不要被同時出現的擴散、分解等正確名詞牽著走。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