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火災學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9 單選 · 1.25 分

下列何者屬於我國法定公共危險物品中的易燃固體?

  1. A固態酒精
  2. B烷基鋁
  3. C黃磷
  4. D三氯矽甲烷

正解 A — 固態酒精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火災學概要」第 9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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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第二類易燃固體的品目辨識,並與第三類發火性、禁水性物質區別。

正解理由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附表一,第二類易燃固體逐目列有硫化磷、赤磷、硫磺、鐵粉、金屬粉、鎂、三聚甲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含有任一種成分之物品者,以及第十目易燃性固體。第十目定義為「固態酒精或一大氣壓下閃火點未達攝氏四十度之固體」,固態酒精是由該目明文列名歸入第二類,並非靠第八目公告方式納入,其管制量為一千公斤。固態酒精是乙醇加入醋酸鈣等膠凝劑後形成的半固體膠體,受熱即釋出乙醇蒸氣而燃燒,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固態酒精:附表一第二類第十目「易燃性固體」明文列名者,外觀為固體、受熱釋出乙醇蒸氣即著火,為本題應選者。

  2. (B)

    烷基鋁:如三乙基鋁,接觸空氣即自燃、遇水劇烈反應放熱,屬第三類發火性液體及禁水性物質。

  3. (C)

    黃磷:發火溫度僅約 34~60℃,置於空氣中即自燃,須浸水貯存,屬第三類發火性固體,不是易燃固體。

  4. (D)

    三氯矽甲烷:沸點約 32℃、閃火點極低,遇水或濕氣即水解產生氯化氫,屬第三類禁水性物質。

記憶點

固態酒精由附表一第二類第十目「易燃性固體」直接列名(同目另含一大氣壓下閃火點未達攝氏四十度之固體);烷基鋁、黃磷、三氯矽甲烷三者同屬第三類。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二類易燃固體的判準是「著火溫度不高、接觸火焰即易著火,或加熱後易起火」的固體,附表一逐目列為硫化磷、赤磷、硫磺、鐵粉、金屬粉、鎂、三聚甲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含有任一種成分之物品者,以及第十目易燃性固體(指固態酒精或一大氣壓下閃火點未達攝氏四十度之固體);管制量第一目至第三目為一百公斤,第四目至第九目分第一級一百公斤、第二級五百公斤,第十目則為一千公斤。固態酒精的組成是乙醇加入醋酸鈣等膠凝劑後形成的膠體,外觀是固體,但受熱後釋出的仍是乙醇蒸氣,真正燃燒的是蒸氣而非固體本身;其火焰淡藍不易察覺,傾倒後溢流與熄滅後復燃是主要危害型態,火鍋店與餐飲場所的燒燙傷事故多與此有關。

與之對照,第三類是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烷基鋁在空氣中即自燃,與水反應生成乙烷並放出大量熱;黃磷發火溫度僅約 34~60℃,置於空氣中自燃,須浸水貯存;三氯矽甲烷沸點約 32℃、蒸氣易燃,遇水或空氣中濕氣即水解生成氯化氫。三者的共同點是「與空氣或水接觸即產生危險」,因此不論常溫下呈固體或液體,一律列於第三類。

記憶方式可用「固態酒精是穿了固體外衣的液體」扣住第二類的位置,再以「鉀、鈉、鋰、鋁、磷、矽」串起第三類常見品目。相關考點包括:各類的滅火型態差異(第二類多以冷卻或窒息處理,第三類禁水性物質遇水反而更危險)、乙醇屬第四類酒精類而固態酒精屬第二類的對照題,以及以閃火點區分第四類石油類分級的計算題。命題者最愛的陷阱正是本題形式——把第三類物質混進選項,測驗考生是否只看到「固體」二字就作答;黃磷尤其容易被誤選,因為它確實是固體,也確實極易著火,但它的危險性來自「暴露空氣即自燃」,那是第三類的判準。另一個易錯點是把「易燃固體」與「自反應物質」混淆:第五類的硝化纖維、有機過氧化物分子內自帶氧,可在無外界供氧下自行分解放熱,與第二類僅是「易著火」的性質不同。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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