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火災造成之輻射熱通量值(kW/m2)大於多少即視為危險,非屬避難安全狀態?
- A0.125
- B0.25
- C1.25
- D2.5
正解 D — 2.5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火災學概要」第 21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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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人命安全避難逃生評估中,輻射熱通量的危害界限值。
正解理由
避難安全的判斷方式,是把避難者在避難過程中所處的環境條件,與人體可忍受的界限值相比較;輻射熱項目所採用的界限值為每平方公尺 2.5 千瓦(2.5 kW/m2)。此值約相當於人體皮膚在短時間曝露下仍勉強可忍受的上限,一旦超過,皮膚會迅速產生疼痛甚至灼傷,使人無法持續避難行動,因而視為非屬避難安全狀態,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0.125 kW/m2 的量級遠低於人體會感到明顯灼熱的程度,屬長時間曝露亦可忍受的範圍,作為危險門檻過低。
- (B)
0.25 kW/m2 同屬低量級輻射熱,接近日照下的熱通量感受,不足以使避難者喪失行動能力。
- (C)
1.25 kW/m2 已有明顯熱感,但仍低於避難安全評估所採的輻射熱界限,若以此判定會過早認定環境不安全。
- (D)
正確。2.5 kW/m2 即為避難安全評估所採用的輻射熱危害界限,超過即判定為危險。
記憶點
避難安全的輻射熱紅線是 2.5 kW/m2,記成「二點五就跑不動」。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避難安全的評估架構,是比較「可用避難時間」與「所需避難時間」:前者指火災發生後到室內環境惡化至人體無法忍受為止的時間,後者指察覺、判斷到實際完成避難所需的時間,前者大於後者才算安全。可用避難時間的終點如何認定,就要靠一組危害界限值,而輻射熱正是其中一項,界限訂在 2.5 kW/m2。
這個數值放在輻射熱的量級尺規上看會更好記:約 1 kW/m2 相當於夏日正午日照,人可長時間停留;2.5 kW/m2 已達皮膚短時間曝露的忍受上限,數十秒即感疼痛;再往上到 4 至 5 kW/m2 的量級,短時間即可能起水泡;10 kW/m2 以上木質材料在有火源引燃的條件下已可能被點燃;20 kW/m2 常被引為地板面受熱達到閃燃的參考量級。避難評估取的是「人」的忍受度,而非「物」的引燃條件,所以門檻遠低於引燃用的數值,這是本題最容易被混淆的地方。
輻射熱的物理基礎是史蒂芬-波茲曼定律,輻射熱通量與絕對溫度的四次方成正比,並隨受熱面與火源距離的平方遞減。因此同一火源,避難者只要拉開距離,所受熱通量會迅速下降;反之在狹窄走廊、煙層下降且熱煙層溫度升高時,來自上方煙層的向下輻射會急遽增強,這正是煙層溫度與煙層高度也被列為危害項目的原因。
還要留意輻射熱與溫度是兩個各自獨立的判斷項目:溫度量的是避難者所處位置的氣體溫度,輻射熱量的是單位面積所接收到的熱流強度,兩者的界限值各自適用,不可互相套用,題目給了一個數值時要先看清楚它掛在哪一個項目底下。
延伸考點:能見度(減光)、溫度、一氧化碳與二氧化碳等氣體濃度,以及煙層下降高度,都與輻射熱並列為需判斷的危害項目;命題常以「下列何者非屬危害因子」或「界限值為何」兩種形式出現。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