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加油站附設加氣站,其滅火器設置應符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儲槽設置三具以上
- B加氣站儲氣槽區四具以上
- C建築物每層樓地板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下設置二具,超過 300 平方公尺時,每增加(含未滿)100 平方公尺增設一具
- D每具滅火器對普通火災具有 4 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對油類火災具有 10 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
正解 C — 建築物每層樓地板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下設置二具,超過 300 平方公尺時,每增加(含未滿)100 平方公尺增設一具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3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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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加氣站等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之滅火器設置具數與滅火效能值,規定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編。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款第四目,加氣站建築物每層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設置二具,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時,每增加(含未滿)一百平方公尺增設一具。題目把起算門檻寫成三百平方公尺,與本目所定之一百平方公尺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儲槽設置三具以上,敘述正確。
- (B)
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款第一目規定加氣站儲氣槽區四具以上,敘述正確。
- (C)
建築物每層之起算面積與增設級距均為一百平方公尺,本項寫成三百平方公尺,為錯誤敘述。
- (D)
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六款規定每具滅火器對普通火災具有四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對油類火災具有十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敘述正確。
記憶點
加氣站滅火器:儲氣槽區四具、加氣機每臺一具、用火設備處所一具、建築物每層一百平方公尺二具起算。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二百二十八條規範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之滅火器,全條七款可分成三組來記。第一組是具數:第一款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設置二具,但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每五十平方公尺(含未滿)應增設一具;第二款儲槽設置三具以上;第三款加氣站再細分四目,儲氣槽區四具以上、加氣機每臺一具以上、用火設備處所一具以上、建築物每層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設置二具且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時每增加(含未滿)一百平方公尺增設一具。
第二組是配置與防護:第四款儲存場所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十五公尺以下,並不得妨礙出入作業;第五款設於屋外者,滅火器應置於箱內或有不受雨水侵襲之措施。第三組是規格與標示:第六款每具滅火器對普通火災具有四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對油類火災具有十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第七款滅火器之放置及標示依第三十一條第四款之規定。
本條的「四個以上、十個以上」是滅火效能值的門檻,與第五種滅火設備的效能值核算是兩件事。依第一百九十九條,公共危險物品製造或處理場所之建築物外牆為防火構造者,總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外牆為非防火構造者每五十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儲存場所則分別為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與每七十五平方公尺;位於場所室外具連帶使用關係之附屬設施,以該設施水平最大面積為其樓地板面積,準用外牆為防火構造者核算;公共危險物品每達管制量之十倍(含未滿)應有一滅火效能值。
配套的滅火困難度分級則見第二百零二條與第二百零三條:一般滅火困難場所中,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室內儲存場所、室外儲存場所、第二種販賣場所及室內加油站設第四種及第五種滅火設備,其第五種之滅火效能值在最低滅火效能值五分之一以上;室內及室外儲槽場所設第四種及第五種滅火設備各一具以上。其他滅火困難場所應設第五種滅火設備,效能值在最低滅火效能值以上,但已設第一種至第四種之一者,在其有效防護範圍內得減至五分之一以上;地下儲槽場所應設第五種滅火設備二具以上。把具數題、效能值題、分級題分成三疊,就不會互相混淆。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