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地下 3 層、地上 7 層之建築物,各層樓地板面積為 600 平方公尺,若地下 1 樓發生火警,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鳴動樓層,下列何者正確?
- A地下 1~2 樓及地面 1~2 樓
- B地下 1~3 樓及地面 1 樓
- C地下 1~2 樓及地面 1 樓
- D地下 1~3 樓及地面 1~2 樓
正解 B — 地下 1~3 樓及地面 1 樓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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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13 條分區鳴動之適用門檻,以及起火層為地下層時的鳴動範圍。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13 條,「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鳴動方式,建築物在五樓以上,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依各款規定分區鳴動;其第三款逐字為「起火層為地下層時,限地面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本題建築物地上七層,已符合五樓以上;各層樓地板面積六百平方公尺,地下三層加地上七層共十層,總樓地板面積六千平方公尺,已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兩個要件同時成立,故適用分區鳴動。起火層為地下一樓,屬第三款之地下層,鳴動範圍即地下層各層(地下一至三樓)加上地面層(地面一樓),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地下 1~2 樓及地面 1~2 樓:第三款要求地下層「各層」鳴動,不能只鳴動到地下二樓;地上部分也只限地面層,不含地面二樓。
- (B)
地下 1~3 樓及地面 1 樓:地下層各層即地下一至三樓,加上地面層一層,與第三款逐字相符,為正解。
- (C)
地下 1~2 樓及地面 1 樓:地面層部分正確,但地下層漏了地下三樓,不符「地下層各層」。
- (D)
地下 1~3 樓及地面 1~2 樓:地下層各層正確,但把地面二樓一併納入,第三款並未及於地上二層。
記憶點
起火層在地下層,就是地下層全部加地面層一層,不往地上多加樓層。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 113 條的結構是「一個門檻、三種起火位置」,三款要一起背才不會互相混淆。門檻是兩個要件並存:建築物在五樓以上,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兩者缺一,本條的分區鳴動規定就不適用。三款分別是:第一款,起火層為地上二層以上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二層及其直下層鳴動;第二款,起火層為地面層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第三款,起火層為地下層時,限地面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可以看出一個共同點——只要火在地面層或地下層,地下層一律全部鳴動,因為地下層彼此連通、避難路徑又都要經過地面層;而火在地上二層以上時,往上只追兩層、往下只追一層。
本條在考試當時只有三款。嗣後修正增訂第四款「前三款之鳴動於十分鐘內或受信總機再接受火災信號時,應立即全區鳴動」,把分區鳴動限縮成初期的暫時措施;110 年考試當時尚無這一款,作答時不必考慮全區鳴動的時限。
容易被題目混用的是同節的第 112 條火警分區劃定:第一款規定每一火警分區不得超過一樓層,並在樓地板面積六百平方公尺以下,但上下二層樓地板面積之和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得二層共用一分區;第二款規定每一分區之任一邊長在五十公尺以下,裝設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時邊長得在一百公尺以下;第三款規定如由主要出入口或直通樓梯出入口能直接觀察該樓層任一角落時,第一款之六百平方公尺得增為一千平方公尺。本題各層樓地板面積恰為六百平方公尺,與第 112 條第一款的分區上限同為六百,但兩者管的是不同的事——第 112 條決定「怎麼劃分區」,第 113 條決定「哪幾層會響」,數字相同純屬巧合,不可互相套用。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