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1 單選 · 1.25 分

下列場所何者未達依法應設置滅火器之條件?

  1. A總樓地板面積 50 平方公尺之電影院
  2. B總樓地板面積 50 平方公尺之商場
  3. C總樓地板面積 100 平方公尺之幼兒園
  4. D總樓地板面積 100 平方公尺之辦公室

正解 D — 總樓地板面積 100 平方公尺之辦公室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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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 條應設滅火器場所的判準,關鍵在用途分類與有無面積門檻。

正解理由

第 14 條第一款明定「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幼兒園」應設置滅火器,此三者不設面積門檻;第二款則規定「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乙、丙、丁類場所」,必須達到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才應設置。辦公室依第 12 條列於乙類場所第六目,題示總樓地板面積僅一百平方公尺,未達第二款門檻,且題幹並未提及地下層、無開口樓層、放映室、變壓器配電盤等電氣設備或鍋爐房、廚房等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因此是四個選項中唯一尚未達到應設條件者。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電影院即第 12 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之電影片映演場所,屬甲類場所,依第 14 條第一款不論面積一律應設置,五十平方公尺亦然。

  2. (B)

    商場列於第 12 條第一款第四目,同屬甲類場所,適用第一款而無面積門檻,五十平方公尺仍應設置。

  3. (C)

    幼兒園雖依第 12 條列為乙類場所第十二目,但第 14 條第一款將其與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並列單獨指明,不受一百五十平方公尺門檻拘束,一百平方公尺即應設置。

  4. (D)

    辦公室屬乙類場所,須總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始應設置,題示一百平方公尺尚未達到,為本題應選者。

記憶點

滅火器記兩層: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幼兒園免面積門檻;乙、丙、丁類要滿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才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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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的五款其實是三種不同判準疊在一起。第一款以用途本身的危險性直接指定,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與幼兒園完全不看面積;第二款以面積設門檻,乙、丙、丁類場所要總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第三款到第五款則以位置或設備的特殊危險補網——設於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且樓地板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各類場所、設有放映室或變壓器、配電盤及其他類似電氣設備之各類場所、設有鍋爐房與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各類場所,都不論用途一律應設。所以判斷一個場所要不要設滅火器,四把尺都要量過,只看面積會漏。

幼兒園被單獨從乙類抽出來與甲類並列,反映的是避難弱者集中場所的高度保護;同理第 12 條甲類所列多是不特定多數人聚集、夜間營業或收容避難困難者的場所。

數量核算則見第 31 條:供第 12 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供第二款至第四款使用之場所,每二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處所加嚴為每二十五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此外電影片映演場所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另設一滅火器。

配置規定同條一併規範:設有滅火器之樓層,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二十公尺以下;標識為紅底白字、長邊二十四公分以上短邊八公分以上;懸掛高度以重量分界,十八公斤以上者上端與樓地板面距離在一公尺以下,未滿十八公斤者在一點五公尺以下。這幾組數值常與本題的一百五十平方公尺門檻搭配入題。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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