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3 單選 · 1.25 分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之規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委託檢修專業機構或消防法第 7 條規定之人員辦理檢修,並於檢修完成後多少日內,分別填具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表及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

  1. A7
  2. B10
  3. C15
  4. D30

正解 C — 15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3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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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第一篇總則第七點,包含委託檢修的對象、檢修完成後的申報日數,以及應送的兩份文件。

正解理由

依該基準第一篇總則第七點:「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委託檢修專業機構或消防法第七條規定之人員辦理檢修,並於檢修完成後十五日內,分別填具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表及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題幹自「委託檢修專業機構」起到「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為止,都與本點逐字相同,被挖空的日數即為十五日,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7:第七點所定為十五日,七日既非本點所定,總則其他各點亦未以七日為申報期限。

  2. (B)

    10:十日同樣不是第七點所定之日數。

  3. (C)

    15:與第七點「檢修完成後十五日內」逐字相符,為本題正解。

  4. (D)

    30:三十日並非本點所定。總則中真正出現在申報脈絡裡的日期是第五點的截止日──甲類場所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甲類以外場所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那是每年的固定日期,不是自檢修完成起算的日數。

記憶點

委託對象是檢修專業機構或消防法第七條規定之人員,送件期限是檢修完成後十五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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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做檢修】第七點把委託對象限定為檢修專業機構或消防法第七條規定之人員,這是本點常被單獨挖空的另一個要件。管理權人自身並無檢修資格,必須委託;而第四點接著規定,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工作之消防設備師(士)或檢修專業機構,應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交付管理權人,檢查結果發現有缺失時,應立即通知管理權人改善。也就是檢修者負責做與寫,申報的法定義務人則始終是管理權人。

【十五日的定位】本基準第一篇總則第一點自陳係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第五點則載明申報期限為甲類場所每半年一次,即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報,甲類以外場所每年一次,即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報,並敘明檢修之期限仍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相對於這些以年度為單位的期限,第七點的十五日是自檢修完成日起算的行為期間,兩種期間性質不同,考題常故意把「六月三十日前」與「十五日內」放在同一組選項裡。第五點第二項另定檢修間隔的下限:甲類場所不得少於五個月,甲類以外之場所不得少於十一個月;第三項則規定,管理權人未依限辦理檢修申報而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後辦理完畢者,仍應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辦理檢修申報,不受前項檢修時間間隔之限制。

【申報文件與例外】依第七點要送申報表與報告書兩份,報告書若記載有不符合規定項目,依第十四點還要加填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一併申報,三種文件格式依第十五點為附表一、二、三。至於免辦當次申報,規定在第十一點:須經消防機關會勘通過且依建築法規定取得使用執照、室內裝修許可之合法場所,自取得使用執照或審查合格證明日期起計算,甲類場所距申報截止日期在六個月以內、甲類以外場所在一年以內者,當次免辦理檢修申報。

【延伸考點】第十點規定未申領使用執照或未依使用執照用途之違規使用場所,應以其實際用途辦理檢修申報,與第七點同為總則出題率最高的兩點,常合併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的題型。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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