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有關滅火器外觀檢查之規定,滅火器本體上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18 公斤以上者不得超過 a 公尺,未滿 18 公斤者不得超過 b 公尺。a、b 值各為下列何者?
- Aa=1.2,b=2
- Ba=1,b=2
- Ca=1.2,b=1.5
- Da=1,b=1.5
正解 D — a=1,b=1.5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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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滅火器本體上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上限,以十八公斤為界分成兩級,是設置標準與檢修基準共用的判定值。
正解理由
依《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滅火器一章外觀檢查設置狀況之判定方法,滅火器本體上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十八公斤以上者不得超過一公尺,未滿十八公斤者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1 條第五款亦定明懸掛於牆上或放置滅火器箱中之滅火器,其上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十八公斤以上者在一公尺以下,未滿十八公斤者在一點五公尺以下。故 a=1、b=1.5,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a=1.2,b=2:兩個數值都不在判定方法內,一點二公尺與二公尺皆無所本。
- (B)
a=1,b=2:a 值正確,但未滿十八公斤者之上限為一點五公尺,b 取二公尺過高,兩值須同時相符才可選。
- (C)
a=1.2,b=1.5:b 值正確,但十八公斤以上者之上限為一公尺,a 取一點二公尺過高。
- (D)
a=1,b=1.5:與判定方法及第 31 條第五款完全一致,為本題應選者。
記憶點
重的放低——十八公斤以上一公尺、未滿十八公斤一點五公尺;量的是本體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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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高度以十八公斤分級,分界不在滅火能力而在人是否拿得動:十八公斤已接近一般人單手取下並抬持的極限,掛得太高一旦脫手,既可能傷人,也可能損及容器與壓力錶而使滅火器失效,故重者反而要放低。另一個必須抓住的細節是量測基準點——條文量的是滅火器「本體上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不是掛勾高度,也不是本體下端,命題常在這裡偷換。
檢修基準滅火器章之外觀檢查,把設置狀況拆成設置數量(核算最低滅火效能值)、設置場所、設置間距、適用性四個查核點,高度即列在設置場所之判定方法中;同一查核點另要求應無造成通行或避難上之障礙、應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應設置於滅火器上標示使用溫度範圍內之處所(設於範圍外時採取適當保溫措施),並就化工廠、電鍍廠、溫泉區等易腐蝕環境、廚房等濕氣較重處所及易遭海風雨水侵襲處要求採取保護措施。設置間距則規定自樓面居室任一點或防護對象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二十公尺;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達顯著滅火困難、一般滅火困難者所設之第四種滅火設備(大型滅火器),距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步行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下;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則為十五公尺以下。
再往前接第 14 條的應設場所: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幼兒園;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乙、丙、丁類場所;設於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且樓地板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各類場所;設有放映室或變壓器、配電盤及其他類似電氣設備者;設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者。應設場所、效能值核算、設置高度與步行距離四段合起來,就是滅火器這一題組的完整地圖,也說明設置標準訂「該怎麼裝」、檢修基準訂「怎麼查有沒有照裝」,兩者數值一致是常態。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