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加壓式乾粉滅火設備應設壓力調整裝置,可調整壓力至若干 MPa 以下?
- A1.5
- B2
- C2.5
- D3
正解 C — 2.5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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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加壓式乾粉滅火設備壓力調整裝置的法定調整上限,以及 kgf/cm² 與 MPa 的併列寫法。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07 條:「加壓式乾粉滅火設備應設壓力調整裝置,可調整壓力至每平方公分二十五公斤以下或 2.5MPa 以下。」條文以每平方公分二十五公斤與 2.5MPa 兩種單位併列同一門檻,題目既以 MPa 提問,對應值即為 2.5,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1.5 相當於每平方公分十五公斤,第 107 條並無此數值;「一點五」在乾粉設備出現於第 105 條銅管耐壓的倍數規定,是倍數而非壓力值,兩者不可混用。
- (B)
2 相當於每平方公分二十公斤,低於條文所定之調整上限,第 107 條未以此為門檻。
- (C)
2.5 與條文「每平方公分二十五公斤以下或 2.5MPa 以下」相符,即加壓用氣體經調整後送入儲存容器的壓力上限,為本題正解。
- (D)
3 相當於每平方公分三十公斤,已超出條文所定上限;調整壓力若逾越法定值,乾粉在配管內的流動狀態即偏離設計條件。
記憶點
加壓式乾粉「調到二十五公斤等於 2.5MPa」,壓力到位後由定壓動作裝置接手開啟放出閥。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乾粉滅火設備依加壓方式分為加壓式與蓄壓式,兩者的附屬裝置規定不同,是同一組條文的核心比較。加壓式以另設的加壓用氣體容器在動作時將乾粉推出,氣體壓力遠高於儲存容器與配管的使用壓力,因此《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07 條要求設壓力調整裝置,把壓力調整至每平方公分二十五公斤以下或 2.5MPa 以下再送入儲存容器。第 108 條接著規定定壓動作裝置:啟動裝置動作後,儲存容器壓力達設定壓力時,應使放出閥開啟,且定壓動作裝置設於各儲存容器——先加壓到位、再開閥放出,乾粉才能與氣體充分混合而順利流動,避免壓力不足使粉體在配管內淤積。蓄壓式則平時即以氣體與乾粉共同蓄壓於容器內,故第 109 條要求設置以綠色表示使用壓力範圍之指示壓力表,由指針是否落在綠色範圍判斷是否仍具放射能力。
單位換算方面,法規採 1MPa 對應每平方公分十公斤的整數折算,故二十五公斤即 2.5MPa、四十二公斤即 4.2MPa、一百六十五公斤即 16.5MPa。考場上看到 kgf/cm² 與 MPa 併列,直接移動小數點一位即可,不必用物理上 9.807 的精確換算值。
數值對照可整理成三組:加壓式壓力調整上限 2.5MPa;蓄壓式壓力若落在每平方公分二十五公斤(2.5MPa)以上、四十二公斤(4.2MPa)以下,配管須升級為 CNS 四六二六無縫鋼管管號 Sch 40 以上厚度(第 105 條第一款第二目);銅管耐壓為調整壓力或最高使用壓力的一點五倍以上。三個數值分屬不同對象,不可互換。
檢修面向也有對應項目:《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第一章滅火器的性能檢查列有壓力調整器一項,其判定方法為壓力指針之動作應正常、調整壓力值應在綠色範圍內,指針無法正常動作或調整壓力值在綠色範圍外者,應予修復或更換,體例與設置端「應設壓力調整裝置」的要求相互呼應。相關考點還會延伸到第 105 條第二款第三目,放出閥及加壓用氣體容器閥之手動操作部分設於火災時易於接近且安全之處。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