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設置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洩波同軸電纜之標稱阻抗為 50 歐姆,並經耐熱處理
- B無線電之接頭設於地面之接頭數量,在任一出入口與其他出入口之步行距離大於 300 公尺時,設置 2 個以上
- C無線電之接頭需裝設於保護箱內,箱內設長度 1.5 公尺以上之射頻電纜
- D設增輻器時,該增輻器之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能量能使其有效動作 20 分鐘以上
正解 B — 無線電之接頭設於地面之接頭數量,在任一出入口與其他出入口之步行距離大於 300 公尺時,設置 2 個以上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7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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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2 條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之洩波同軸電纜規格、地面接頭數量與增輻器緊急電源時間,四個選項分別對應該條第二、三、五款及第六款各目。
正解理由
第 192 條第六款第二目明定,設於地面之接頭數量,「在任一出入口與其他出入口之步行距離大於三百公尺時,設置二個以上」,該目係以出入口間之步行距離為判準,距離愈長,救災人員自單一接頭接線進入愈困難,故要求增設接頭。B 之敘述與條文文字一致,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第二款之標稱阻抗五十歐姆固然無誤,但第三款要求洩波同軸電纜經「耐燃處理」,本項寫成耐熱處理,兩要件併述即為錯誤。
- (B)
步行距離大於三百公尺時,地面接頭應設二個以上,與第六款第二目相符,為本題應選者。
- (C)
第六款第四目規定接頭裝設於保護箱內,箱內設長度「二公尺以上」之射頻電纜,一點五公尺未達條文所定長度,射頻電纜過短將使現場接線作業受限。
- (D)
第五款規定增輻器之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能量能使其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二十分鐘不足。
記憶點
五十歐姆、耐燃處理、三百公尺兩接頭、射頻電纜二公尺、增輻器三十分鐘。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屬第 11 條所定「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同類尚有連結送水管、消防專用蓄水池、排煙設備與緊急電源插座。其應設場所由第 30 條界定:樓高在一百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地下層,或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理由在於地下空間與超高層下部被大量鋼筋混凝土包覆,救災人員的無線電於此幾近失效,必須以洩波同軸電纜把電波沿通道漏出來,維持指揮與求援的通訊能力。
第 192 條各款都圍繞「訊號出得去、火場中活得久」兩個目的。第一款要求電纜適合傳送或輻射一百五十百萬赫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周波數,對應救災通訊所用頻段;第二款標稱阻抗五十歐姆,是射頻傳輸線與收發機阻抗匹配的通用值,阻抗不匹配會產生反射造成傳輸損失;第三款要求電纜經耐燃處理而非僅耐熱,因為這條纜線在火災中仍須持續工作;第四款要求分配器、混合器、分波器及其他類似器具介入衰耗少,接頭部分並有適當防水措施。第六款規範接頭:設於地面消防人員便於取用處及值日室等平時有人之處所,高度在距樓地板面或基地地面零點八公尺至一點五公尺間,裝設於保護箱內,箱內設長度二公尺以上之射頻電纜,保護箱構造堅固並有防水及防塵措施,箱面漆紅色並標明消防隊專用無線電接頭字樣。
緊急電源的持續時間是本科高頻對照題,宜整排記憶。增輻器為三十分鐘以上;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依第 128 條為蓄電池設備有效動作十分鐘以上;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依第 145 條為二回路有效動作十分鐘以上、其他回路監視十分鐘以上;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依第 155 條為二十分鐘以上,但設於主要避難路徑且屬總樓地板面積五萬平方公尺以上、高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三萬平方公尺以上或地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該容量應在六十分鐘以上,並得採蓄電池設備及緊急發電機併設方式。把十、二十、三十、六十四個數字依設備別排成一列,是最省力的記法。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