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火焰探測器之原理,下列何者與火焰探測器之作動有關?
- A探測器裝置面距天花板垂直距離
- B探測器本體外殼之熱傳導係數
- C探測器裝置後之監視角度及距離
- D空間換氣頻度與回風口位置
正解 C — 探測器裝置後之監視角度及距離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1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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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火焰式探測器以受光量變化動作,其設置判準落在監視角度與標稱監視距離。
正解理由
《火警探測器認可基準》壹、二、用語定義把火焰式探測器界定為利用某一局部處所之紫外線或紅外線引起光電元件受光量之變化而動作者;同基準貳、六表 9 把監視角度、標稱監視距離列為型式區分項目。《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4 條第二款明定距樓地板面一點二公尺範圍內之空間,應在探測器標稱監視距離範圍內,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探測器下端距裝置面三十公分、六十公分之垂直距離,是第 120 條感熱式局限型與第 122 條偵煙式的規定;第 124 條第一款對火焰式所定者為裝設於天花板、樓板或牆壁。
- (B)
火焰式以受光元件感知紫外線或紅外線,認可基準壹、四對其構造所定者為受光元件不得有靈敏度劣化、能容易清潔檢知部位,外殼熱傳導係數與其動作無涉。
- (C)
監視角度與標稱監視距離正是火焰式的性能參數,探測器看得到多廣、多遠決定它會不會發出火災信號,與其動作原理相符。
- (D)
第 115 條第一款明定天花板上設有出風口時,除火焰式、差動式分布型及光電式分離型外,應距該出風口一點五公尺以上;同條第三款以排氣口或回風口周圍一公尺規範者是偵煙式。
記憶點
火焰式是「用眼睛看火」的探測器:看得多廣(監視角度)、看得多遠(標稱監視距離)。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火焰式探測器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裡的位置很特別。第 114 條的裝置場所高度表,四個高度欄(未滿四公尺、四公尺以上未滿八公尺、八公尺以上未滿十五公尺、十五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都列有火焰式;第 116 條第一款把得免設探測器之處所定為「探測器除火焰式外,裝置面高度超過二十公尺者」,也就是裝置面超過二十公尺時,該款把火焰式排除在免設之外。第 118 條的表格中,火焰式在天花板等高度在十五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之場所、天花板等高度超過二十公尺之場所、地下層與無開口樓層及十一層以上之各樓層三欄標有可選擇設置的記號。高大空間熱氣流與煙不易到達裝置面,這正是題目要考生辨識「火焰式看的是光」的原因。
限制面也要一起記。第 117 條第二項規定火焰式探測器不得設於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至第八款所列之處所,以及水蒸氣會大量滯留之處所、其他對探測器機能會造成障礙之處所。第 124 條第三款要求不得設在有障礙物妨礙探測火災發生處,第四款要求設在無日光照射之處,但設有遮光功能可避免探測障礙者不在此限;《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第十三章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外觀檢查,也把火焰探測器應無日光直射等影響性能之顧慮、監視空間或監視距離應適當正常列為判定方法。
認可基準壹、六的數值可以整組背:標稱監視距離按每五度視角規定,未滿二十公尺時以每一公尺為刻度,二十公尺以上時以每五公尺為刻度;動作試驗表 8 對室內型取標稱監視距離之一點二倍為 L、燃燒盤邊長 d 為三十三公分,室外型取一點四倍、七十公分,均應在三十秒內發出火災信號;不動作試驗則是受光量降為動作試驗四分之一時,一分鐘內不動作。
易混淆對照:偵煙式依用語定義是周圍空氣中含煙濃度達到某一限度時即會動作,所以第 115 條要它遠離出風口、貼近排氣口或回風口;差動式是周圍溫度上升率超過一定限度時動作,定溫式是周圍溫度達到一定溫度以上時動作。三種原理各自對應不同的設置變數,火焰式對應的就是視野。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