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火災學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4 單選 · 1.25 分

關於火災紀錄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火災紀錄為火災發生事實經過的永久紀錄,故為一種法律文件
  2. B火災紀錄可做為消防單位績效評估的依據
  3. C火災紀錄的統計數字資料,僅供消防單位使用,不得任意公開
  4. D火災紀錄可分為個案紀錄與年度報告兩種

正解 C — 火災紀錄的統計數字資料,僅供消防單位使用,不得任意公開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火災學概要」第 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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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火災調查與火災紀錄的性質與用途,考的是火災紀錄資料可否對外公開。

正解理由

火災紀錄係火災調查人員依《消防法》第二十六條所定火災調查、鑑定程序製作,用以永久保存火災發生經過與原因判定之文書,其性質為公文書並具法律文件效力。火災統計資料在去識別化後,係防火宣導、學術研究、政策檢討與保險精算的公共資訊,消防機關並定期對外公布火災統計年報,並非僅限內部使用。題目問「錯誤」者,C 之敘述與此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正確敘述。火災紀錄記載起火處所、起火原因、延燒經過與人員傷亡,為永久保存之公文書,於訴訟、理賠與行政責任認定中具證據能力,稱其為法律文件並無不當。

  2. (B)

    正確敘述。火災件數、死傷人數、平均出動時間等指標,長期即用於評估消防人力配置、救災效能與防火宣導成效。

  3. (C)

    錯誤敘述,為本題答案。統計數字並非僅供消防單位使用,亦非一律不得公開;個案中涉及個人資料或偵查中事項者採遮蔽或限制提供,屬個別限制,不能推導成全面禁止公開。

  4. (D)

    正確敘述。火災紀錄體例上分為逐件製作的個案紀錄與彙整統計的年度報告兩種。

記憶點

火災紀錄是永久公文書,統計要公開、個資才遮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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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紀錄制度的核心價值在於「把一次災害變成全社會的知識」。我國火災調查法制以《消防法》第二十六條為母法,授權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於火災發生後進行調查、鑑定,並於必要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協助;實務作業則依火災調查鑑定作業相關規定辦理,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與相關紀錄表件。這些文書之所以要求永久保存,是因為火災原因的判定常在事後數年才因刑事追訴、民事求償或保險爭議而被調閱,若紀錄滅失,現場早已清理,真相即無從還原。

就資訊公開層面,火災統計屬典型的公共安全資訊。消防主管機關逐年公布火災次數、起火原因分類(如電氣因素、爐火烹調、菸蒂、縱火)、起火處所與人員傷亡統計,學界據以研究起火原因趨勢,產業據以設計防火商品,主管機關則據以調整宣導主題與法規門檻——例如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推廣政策,即建立在住宅火災死亡人數長期居高的統計事實上。若統計一律封閉,這條回饋鏈就會斷掉,顯然與制度目的相違。因此選項 C 的「僅供消防單位使用、不得任意公開」在方向上根本顛倒。

須辨明的是,「可公開」不等於「無限制公開」。涉及當事人姓名、住址等個人資料者受《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涉及疑似縱火而移送偵查者受偵查不公開原則拘束,故對外多以去識別化的統計形式或經審查後之個案摘要提供。考試上常見的相鄰考點包括:火災調查的目的(釐清原因、防止再發、非為究責而設)、起火處所與起火原因的判定順序、以及火災現場保全與跡證採取的時序要求。記憶口訣可用「個案永久存、年報對外公、個資才遮蔽」。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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