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火災學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4 單選 · 1.25 分

關於火災紀錄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火災紀錄為火災發生事實經過的永久紀錄,故為一種法律文件
  2. B火災紀錄可做為消防單位績效評估的依據
  3. C火災紀錄的統計數字資料,僅供消防單位使用,不得任意公開
  4. D火災紀錄可分為個案紀錄與年度報告兩種

正解 C — 火災紀錄的統計數字資料,僅供消防單位使用,不得任意公開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火災學概要」第 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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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火災紀錄的性質、用途與分類,屬火災調查領域的基本概念題,題目問的是「錯誤」者。

正解理由

火災紀錄是消防機關就火災發生經過與原因調查結果所製作的正式書面紀錄,長期保存並得作為責任釐清、理賠與行政處分的憑據;其彙整而成的統計數字,則是防火宣導、政策擬定與學術研究的共同基礎,屬對外公開的資訊。選項所稱統計數字僅供消防單位使用、不得任意公開,與火災統計本身即對外公布的性質不合,是四者中唯一錯誤的敘述,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正確。火災紀錄記載火災發生事實之經過並長期保存,於訴訟、保險理賠與責任認定上被援用,具法律文件之性質。

  2. (B)

    正確。出動與到達時間、火災件數、死傷與財損等紀錄,是檢討救災作為與評估消防單位績效的依據。

  3. (C)

    錯誤敘述。火災統計數字並非僅供消防單位內部使用,其定期彙整公布本身就是供社會大眾防火參考與研究分析之用。

  4. (D)

    正確。火災紀錄依編製層次分為記載單一火災的個案紀錄,與彙整全年統計的年度報告兩種。

記憶點

火災紀錄=個案紀錄+年度報告;長期保存、具法律文件性質,統計數字對外公開而非內部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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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紀錄是火災調查制度的產物。依《消防法》第 26 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向有關人員查詢;火災現場在未調查鑑定前應保持完整,必要時得予封鎖。調查與鑑定所得的事實,最後就沉澱成書面的火災紀錄。

個案紀錄記載的是單一起火災的完整經過:受理報案與出動時間、到達時間、起火處所與起火原因、燃燒與延燒狀況、搶救部署、人員傷亡與財物損失等。因為它是公務員依法定職務製作、且長期保存的文書,在刑事責任釐清、民事求償與保險理賠上都會被援用,這正是它被視為法律文件的原因。與之相對,依《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核發的火災證明,是應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而核發的另一種文書,其內容以火災發生時間及地點為限,與火災紀錄本身並不相同,考題常拿這兩者互換。

年度報告則是把個案紀錄彙整成統計:火災件數、起火原因別、場所用途別、死傷人數、財物損失、平均出動與到達時間等。這些數字有兩層用途:對內用於檢討出動編組、人力與裝備配置,並據以評估績效;對外則是防火宣導、學術研究與政策討論的共同語言,例如電氣因素長年居起火原因前列、住宅火災死亡比例偏高等結論,都是靠公開統計才形成社會共識。統計數字對外公開,與個案中涉及個人隱私或調查中資訊依法限制提供,是兩件不同層次的事,不可混為一談。

本族題型的常見變化有三種:問火災紀錄的分類(個案紀錄與年度報告)、問火災紀錄的性質(長期保存、具法律文件性質)、問統計資料的用途(績效評估、政策擬定、防火宣導)。掌握「一案一紀錄、一年一報告」的架構,再扣住「調查在前、紀錄在後、統計對外公開」的順序,這一族題就不容易失分。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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