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火災學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8 單選 · 1.25 分

可燃物於無明火等火源之條件下,在大氣中因受熱而開始自行燃燒所需之最低溫度稱為:

  1. A閃火點
  2. B沸點
  3. C自燃溫度
  4. D閃燃點

正解 C — 自燃溫度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火災學概要」第 18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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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可燃物在無外部引火源條件下受熱自行燃燒之最低溫度的正式名稱,並與閃火點、沸點區辨。

正解理由

自燃溫度指可燃物置於大氣中,未藉由火焰、電花、高溫表面等外部引火源,僅因本身受熱升溫即自行起火燃燒所需要的最低溫度,與題幹的「無明火等火源」「受熱而開始自行燃燒」「最低溫度」三個要件完全對應。《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附表一第四類亦以此為分類指標,其特殊易燃物一目明定為「指在一大氣壓時,自燃溫度在攝氏一百度以下之物品」。故選C。

逐項排除

  1. (A)

    閃火點指液體表面蒸發的蒸氣與空氣混合達燃燒下限、遇火源可閃出火焰的最低液溫,其成立以有外部引火源為前提,與題幹的無明火條件不符。

  2. (B)

    沸點指液體的飽和蒸氣壓等於外界大氣壓而開始沸騰的溫度,描述的是相變化的溫度,與是否起火燃燒無關。

  3. (C)

    自燃溫度指不需外部引火源、僅因受熱即自行起火燃燒的最低溫度,與題幹所述三個要件逐項相符,為本題答案。

  4. (D)

    閃燃點一詞在中文多用以指前述閃火現象所對應的溫度,同樣須有引火源;若指室內火災的閃燃,則屬全室起火的階段現象,並非物質本身的固有溫度。

記憶點

要不要「外面給火」是分水嶺:需要引火源的是閃火點,自己燒起來的是自燃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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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的著火相關溫度在本科屬高頻考點,四個名詞應成組記憶。閃火點是液面上方蒸氣濃度剛好達到燃燒下限、遇火源可閃出火焰但火焰無法持續的最低液溫;燃燒點(著火點)是溫度再升高,使蒸發速率足以支持火焰持續燃燒的最低液溫;自燃溫度則完全不需要引火源,靠受熱本身即起火;沸點只描述液體沸騰的相變化溫度,與燃燒條件無關。四者當中只有自燃溫度以「無引火源」為定義要件,這是題幹的關鍵字。

自燃溫度的量測結果會隨試驗條件而變動,容器材質與尺寸、氧氣濃度、加熱速率、蒸氣停留時間都會影響數值,因此文獻上同一物質的自燃溫度常有一段範圍。其物理意涵是氧化放熱速率與散熱速率之間的平衡點:當受熱使氧化放熱速率超過向環境散熱的速率時,溫度便自行累積上升而失控起火,這也是堆積的油布、農產品乾草因蓄熱不良而自然發火的同一套原理。

法規上以這些溫度作為危險性分級的依據。前述辦法附表一第四類將易燃液體定義為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九十三度以下的液體,並以閃火點區分第一石油類(未達攝氏二十一度)、第二石油類(攝氏二十一度以上未達七十度)、第三石油類(攝氏七十度以上未達二百度)與第四石油類(攝氏二百度以上未滿二百五十度);特殊易燃物則以自燃溫度在攝氏一百度以下,或閃火點低於攝氏零下二十度且沸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下為要件,管制量為五十公升。可見閃火點與自燃溫度在法規中各有分工。

延伸考點包括:閃火點與燃燒點的溫差意義、自燃溫度與最小引火能量的區別、以及公共危險物品第四類各目的閃火點級距與管制量對照。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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