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9 單選 · 1.25 分

公共危險品等場所中,所設置之室外消防栓設備,其緊急電源之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多久以上?

  1. A30 分鐘
  2. B35 分鐘
  3. C40 分鐘
  4. D45 分鐘

正解 D — 45 分鐘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9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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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室外消防栓設備緊急電源之供電容量,屬《設置標準》第四編的專用規定。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10 條第二項,室外消防栓設備之緊急電源除準用第三十八條規定外,「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四十五分鐘以上」;同編第 209 條室內消防栓、第 211 條自動撒水設備、第 212 條水霧滅火設備之緊急電源亦一律為四十五分鐘以上,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30 分鐘是一般場所室內消防栓設備依第 38 條之緊急電源供電容量;本題場所屬第四編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不得套用。

  2. (B)

    35 分鐘未見於條文;三點五出現在公危場所瞄子放水壓力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是壓力不是時間。

  3. (C)

    40 分鐘同樣非條文所定;四十公尺才是第 210 條第一項第三款室外消防栓與防護對象外圍或外牆各部分之水平距離。

  4. (D)

    45 分鐘與第 210 條第二項相符,為本題應選者。

記憶點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緊急電源一律四十五分鐘,一般場所室內消防栓則是三十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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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編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之所以把緊急電源從三十分鐘拉長到四十五分鐘,是因為此類場所火載量高、燃燒猛烈且復燃風險大,滅火作業時間必然拉長,供電中斷等同於水源中斷。要注意第 210 條的四十五分鐘只管緊急電源;同條第一項第七款的水源容量仍是「全部室外消防栓繼續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但設置個數超過四支時,以四支計算」——水源三十分鐘、電源四十五分鐘,兩個數字不同源,是本條最容易被混為一談之處。

第 210 條其他要件一併記:配管、試壓、室外消防栓箱及有效水量準用第 39 條、第 40 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第 41 條第二項、第三項;加壓送水裝置準用第 42 條,且瞄子放水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七公斤或 0.7MPa 時應採取有效減壓措施;口徑在六十三毫米以上,與防護對象外圍或外牆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四十公尺以下,且設置二支以上;採鑄鐵管配管者使用符合 CNS 八三二之壓力管路鑄鐵管,標稱壓力在每平方公分十六公斤或 1.6MPa 以上;埋設地下應防腐蝕;全部同時使用時各瞄子出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或 0.35MPa 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四百五十公升以上,超過四支時以四支計算。

與一般場所第 40 條對照更好記:一般場所室外消防栓口徑同為六十三毫米以上、與建築物一樓外牆各部分水平距離四十公尺以下,但瞄子出水壓力為每平方公分二點五公斤或 0.25MPa 以上、出水量每分鐘三百五十公升以上。壓力由 2.5 升到 3.5、水量由 350 升到 450、電源由 30 分鐘升到 45 分鐘,正是公危場所加嚴的三個刻度。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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