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處所,多少樓地板面積需有一滅火效能值?
- A20 平方公尺
- B25 平方公尺
- C30 平方公尺
- D40 平方公尺
正解 B — 25 平方公尺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滅火器最低滅火效能值的核算面積級距,關鍵在「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處所」適用與一般場所不同的面積基數。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1 條第一款第三目,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處所,「以樓地板面積每二十五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同款第一目為每一百平方公尺、第二目為每二百平方公尺,可見火源密集處所的核算面積被壓到最小,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20 平方公尺並非第 31 條所列之核算基數,該條第一款三個目只有一百、二百、二十五三種面積級距。
- (B)
25 平方公尺與第 31 條第一款第三目「每二十五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逐字相符,為本題應選者。
- (C)
30 平方公尺同樣不在該條列舉之內,屬憑印象改寫的數字。
- (D)
40 平方公尺亦非本條所定;廚房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時,另依第 18 條附表應設二氧化碳或乾粉滅火設備,與滅火效能值核算是兩回事。
記憶點
火源越旺、面積級距越小:甲類一百、乙丙丁類二百、鍋爐房廚房二十五。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設置標準》第 31 條把最低滅火效能值拆成三段面積級距,背後是火載量與起火機率的分級: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使用之場所,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乙、丙、丁類場所放寬為每二百平方公尺;鍋爐房、廚房這類大量使用火源之處所,起火源長期存在且多伴隨食用油,因此壓到每二十五平方公尺,等於同面積下要求的滅火能力是甲類場所的四倍。
「含未滿」三字是常考陷阱:不足一個級距仍算一個級距。以廚房六十平方公尺為例,六十除以二十五等於二點四,無條件進位為三個滅火效能值,不是二個。
易混淆的是第 14 條與第 31 條的分工:第 14 條規定「設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各類場所」應設置滅火器,管的是要不要設;第 31 條才管要設到幾個效能值。另一組易混淆是第 199 條,該條屬第四編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專用,第五種滅火設備的核算為製造或處理場所外牆防火構造者每一百平方公尺、非防火構造者每五十平方公尺,儲存場所則為一百五十與七十五平方公尺,並以公共危險物品每達管制量十倍另計一滅火效能值——一般廚房不得套用該條數值。
同條的配套規定也常一併命題:設有滅火器之樓層,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二十公尺以下;標識為長邊二十四公分以上、短邊八公分以上之紅底白字;懸掛或置於箱中者,其上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十八公斤以上者在一公尺以下,未滿十八公斤者在一點五公尺以下。此三項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滅火器之外觀檢查中,即以設置場所、設置間距的判定方法逐項對應查核。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