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7 單選 · 1.25 分

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定儲存大量可燃物之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 6 公尺,或其他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 10 公尺者,應採用何種撒水頭?

  1. A放水型撒水頭
  2. B小區劃型撒水頭
  3. C側壁型撒水頭
  4. D快速反應型撒水頭

正解 A — 放水型撒水頭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7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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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6 條撒水頭配置規定中,依天花板高度選定撒水頭型式的那一款。

正解理由

第 46 條第一項第五款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儲存大量可燃物之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六公尺,或其他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十公尺者,應採用放水型撒水頭」,題幹的兩個高度門檻與條文逐字相同,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放水型撒水頭:即第五款所指定之型式。天花板過高時熱氣流被稀釋、水滴亦被上升氣流吹散,改以放水型由控制系統啟動並以射流涵蓋防護區域;第 50 條第二項並配套規定其放水量應達防護區域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五公升以上,儲存可燃物場所每平方公尺每分鐘十公升以上,為正確答案。

  2. (B)

    小區劃型撒水頭:第 46 條第一項第三款用於住宿居室、病房及其他類似處所,水平距離二點六公尺以下、間距三公尺以上、防護面積十三平方公尺以下,觸發條件是場所用途而非天花板高度。

  3. (C)

    側壁型撒水頭:第四款用於前款場所之住宿居室等及其走廊、通道與類似場所,牆面二側水平距離一點八公尺以下、牆壁前方三點六公尺以下,屬牆面裝設型式。

  4. (D)

    快速反應型撒水頭:第二款第二目是以第一種感度區分水平距離二點三公尺(防火構造得增為二點六公尺),屬反應速度分級,不是高天花板場所的指定型式。

記憶點

「可燃物多超過六公尺、其他超過十公尺,就換放水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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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條第一項其實是一張「依場所與型式選撒水頭」的分流表,五款各有觸發條件,混記就會答錯。第一款是戲院、舞廳、夜總會、歌廳、集會堂等表演場所之舞臺及道具室、電影院放映室或儲存易燃物品之倉庫,任一點至撒水頭水平距離一點七公尺以下,是全條最嚴的距離;第二款是前款以外的建築物,依感度分兩級,一般反應型(第二種感度)二點一公尺以下、防火構造建築物得增為二點三公尺,快速反應型(第一種感度)二點三公尺以下、防火構造建築物得增為二點六公尺,撒水頭有效撒水半徑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還可超過二點六公尺;

第三款與第四款針對住宿居室、病房及其類似處所,分別給小區劃型與側壁型,且均以第一種感度為限;第五款才是本題的天花板高度條款;第六款則處理地下建築物天花板與樓板間高度在五十公分以上時,天花板與樓板均應配置撒水頭,但天花板以不燃性材料裝修者樓板得免設。放水型與密閉式的根本差別在動作原理:密閉式靠感熱元件受熱破裂而放水,天花板一高,熱氣流上升途中被大量冷空氣稀釋,感熱延遲,即使動作,水滴也難以逆著上升氣流落到起火物上;

放水型改由探測與控制系統啟動、以射流方式對防護區域放水,因此第 50 條第二項對它的放水量改以面積計,防護區域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五公升以上,儲存可燃物場所提高為每平方公尺每分鐘十公升以上,與一般撒水頭「每個幾公升」的計量方式完全不同,水源與幫浦的核算方式也隨之改變。記憶上抓住「六與十是高度、二點一與二點三是距離」,就不會把快速反應型誤當成高天花板的解答。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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