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火災學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3 單選 · 1.25 分

依用戶用電設備設置規則及建築技術規則,下列避雷設置敘述何者錯誤?

  1. A建築物高度在 20 公尺以上者應有避雷設備
  2. B為保護建築物或危險物品倉庫遭受雷擊,應裝設避雷設備
  3. C建築物高度在 3 公尺以上並作危險物品倉庫使用者應有避雷設備
  4. D受雷部採用富蘭克林避雷針者,危險物品倉庫之保護角不得超過 60 度

正解 D — 受雷部採用富蘭克林避雷針者,危險物品倉庫之保護角不得超過 60 度

考選部更正/送分備註:第3題一律給分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火災學概要」第 3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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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避雷設備的應設場所門檻,以及富蘭克林避雷針受雷部的保護角度數。

正解理由

避雷設備的規定分成兩個層次:先定哪些建築物應設置,《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關於避雷設備之規定列出建築物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者,以及建築物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並作危險物品倉庫使用者;再定受雷部的保護範圍,受雷部採用富蘭克林避雷針者,其造成之保護角一般建築物在六十度以下,危險物品倉庫則在四十五度以下。選項 D 把危險物品倉庫的保護角寫成不得超過六十度,與該規定所列的度數不符,是四個選項中的錯誤敘述,故選 D。

又本題經考選部公告一律給分,四個選項均獲給分;其爭點在於題幹同時援引兩部法規,各選項的用語與法規原文並非逐字一致,作答上不易取得一致判斷。

逐項排除

  1. (A)

    二十公尺以上應設:與應設避雷設備之高度門檻相符,敘述無誤,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

  2. (B)

    為保護建築物或危險物品倉庫遭受雷擊而裝設:說明的是避雷設備的功能目的,方向正確,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

  3. (C)

    三公尺以上並作危險物品倉庫使用者應設:與危險物品倉庫的高度門檻相符,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

  4. (D)

    危險物品倉庫保護角不得超過六十度:六十度是一般建築物的上限,危險物品倉庫另定為四十五度以下,本選項為官方答案所指之錯誤敘述。

記憶點

高度看二十公尺與危險物品倉庫三公尺;富蘭克林避雷針的保護角,一般六十度、危險物品倉庫四十五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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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雷設備由三個部分組成:位於建築物頂端承接雷擊的受雷部、把雷電流引導向下的引下導線,以及埋設於地中將電流洩放入大地的接地極。三者必須連續且低阻抗,任一段中斷都會使雷電流轉而尋找建築物內的金屬管線或電氣線路做為路徑,這正是雷擊引發電氣火災的典型機制,也是本科把避雷設備放進火災預防範圍的理由。

保護角是描述受雷部保護範圍的傳統方法:以避雷針尖端為頂點向下畫圓錐,錐面與鉛垂線的夾角即保護角,角度愈大代表同一支針涵蓋的地面範圍愈廣,但雷擊繞擊到錐體內部的機率也隨之上升。因此法規對不同保護對象給定不同上限:一般建築物之保護角在六十度以下,危險物品倉庫之保護角在四十五度以下。準備時要把「應設場所的高度門檻」與「受雷部的保護角度數」分開記,命題者最常做的就是把兩組數字互換,或把一般建築物的角度套到危險物品倉庫上,本題選項 D 即屬後者。

除了建築法規,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另有自己的一套要求:相關規定就製造場所、儲存場所與處理場所分別載明,避雷設備應符合 CNS 一二八七二規定,或以接地方式達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但因周圍環境無致生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其中儲存倉庫更以儲存量達管制量十倍以上作為應設避雷設備的判斷門檻。可見同一個「危險物品倉庫」,在建築法規是以高度三公尺為門檻,在公共危險物品的規定裡則另以儲存量倍數為門檻,兩套判準併行。

延伸考點還有兩個方向:一是受雷部除富蘭克林避雷針外,尚有水平導體與網狀導體等形式,其保護範圍的描述方式不同;二是避雷設備與電氣設備接地是不同制度,前者處理外部雷擊,後者處理設備漏電與故障電流,兩者不可互相取代。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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