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百貨商場(10 樓以下)內設有一般反應型撒水頭 15 個,試問其消防幫浦最低出水量應為何?
- A1,080 L/min
- B1,350 L/min
- C750 L/min
- D900 L/min
正解 B — 1,350 L/min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3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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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自動撒水設備應核算之撒水頭個數查表,以及消防幫浦出水量「撒水頭個數乘以每分鐘九十公升」之算法。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附表,十樓以下建築物中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目使用者(百貨商場即屬之),使用一般反應型撒水頭時應以十五個核算水源;本題實設十五個,未少於應核算個數,故仍以十五個計。再依同標準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第一目,消防幫浦出水量為「依前條規定核算之撒水頭數量,乘以每分鐘九十公升」,十五個乘以每分鐘九十公升即每分鐘一千三百五十公升,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1,080 L/min 係以十二個乘九十公升所得,十二個是同表快速反應型的個數,本題撒水頭為一般反應型,感度種類套錯一格。
- (B)
1,350 L/min 與十五個乘每分鐘九十公升相符,為正確答案。
- (C)
750 L/min 無法由第五十八條導出,該目的乘數只有九十公升、高架儲存倉庫一百三十公升與小區劃型六十公升三種。
- (D)
900 L/min 係以十個核算,十個是同表「十樓以下建築物其他」列的一般反應型個數,本題場所屬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目,不得用「其他」那一列。
記憶點
先查表定個數,再乘九十公升;場所別與感度別各查一次。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五十七條的撒水頭個數表分四大類:十一樓以上建築物與地下建築物為快速反應型十二個、一般反應型十五個;十樓以下建築物又分三列——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目使用及複合用途建築物中供該目使用者為十二、十五個,地下層為十二、十五個,其他為八、十個;高架儲存倉庫儲存棉花、塑膠、木製品、紡織品等易燃物品為二十四、三十個,儲存其他物品為十六、二十個。該款並附但書:實設撒水頭數較應設水源容量之撒水頭數少時,得依實際撒水頭數計算,這是命題者最愛設計的陷阱,本題實設十五個恰等於應核算數,不觸發但書。
水源容量與幫浦出水量是一體兩面:第五十七條要求「繼續放水二十分鐘」,故本題水源容量為十五個乘每分鐘九十公升乘二十分鐘等於二萬七千公升,即二十七立方公尺;第五十八條再把同一組個數乘以每分鐘九十公升作為幫浦出水量。乘數共三種:一般為九十公升,設於高架儲存倉庫者一百三十公升,小區劃型撒水頭六十公升,放水型則依中央消防機關認可者計算。
易混淆的是加壓送水裝置的常數:自動撒水設備重力水箱必要落差為配管摩擦損失水頭加十公尺、壓力水箱必要壓力為加一公斤每平方公分、幫浦全揚程為加十公尺;室內消防栓則對應第三十七條的十七公尺與一點七公斤每平方公分,兩套數字不可互換。第五十八條末項另定撒水頭放水壓力應在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下或 1MPa 以下。同一組表格也常結合第四十六條配置規定出題:一般反應型任一點至撒水頭水平距離二點一公尺以下(防火構造建築物得增為二點三公尺),快速反應型二點三公尺以下(防火構造得增為二點六公尺)。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