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火災學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5 單選 · 1.25 分

木材受熱分解進而燃燒的過程中,當加熱到引火溫度時,可燃性氣體釋出量迅速增加,試問木材的引火溫度約為多少℃?

  1. A100
  2. B260
  3. C360
  4. D450

正解 B — 260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火災學概要」第 2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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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木材受熱分解的溫度序列,以及「引火溫度」在該序列中的位置。

正解理由

木材受熱時並非直接燃燒,而是先熱分解產生可燃性氣體,再由可燃性氣體與空氣混合後被引燃。溫度序列大致為:約 100℃ 起主要為水分蒸發與輕微熱分解;升溫至約 160℃ 至 180℃ 開始生成可燃性氣體但量仍不足;加熱至約 260℃ 時可燃性氣體釋出量迅速增加,達到與空氣混合後可被外部火源點燃的濃度,此即木材的引火溫度;再升高至約 400℃ 至 450℃ 則不需外部火源即可自行起火,屬自燃(發火)溫度。題目問引火溫度,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100:此溫度區間以水分蒸發與初期熱分解為主,可燃性氣體的生成量不足以形成可被點燃的混合氣,尚未到引火溫度。

  2. (B)

    260:可燃性氣體釋出量迅速增加、遇火源即可引燃的溫度,與題幹描述之現象相符,為正解。

  3. (C)

    360:位於引火溫度與自燃溫度之間的過渡區間,熱分解已相當劇烈,但它不是教科書用來標定木材引火溫度的數值。

  4. (D)

    450:屬木材自燃(發火)溫度的量級,指不需外部火源即可自行起火的溫度,與需要火源引燃的引火溫度是兩個概念。

記憶點

木材:260℃ 引火(要火源)、450℃ 自燃(不要火源)。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固體可燃物的燃燒屬於分解燃燒:熱先使固體表面裂解,釋出可燃性氣體(一氧化碳、甲烷、醛類、焦油蒸氣等),這些氣體與空氣混合後才在氣相中燃燒,火焰其實浮在固體表面上方而非附著於固體本身。木材的主要成分纖維素、半纖維素與木質素的熱分解溫度不同,半纖維素最早分解、木質素最晚且殘留較多炭,這也是為什麼木材的熱分解是一段連續過程,而非單一溫度點。

引火溫度與自燃溫度的差別在於「有沒有外部火源」。引火溫度(引火點)是指可燃物釋出的蒸氣或分解氣體,在其表面附近與空氣形成的混合氣濃度剛好達到燃燒下限,此時給予外部火源即可被點燃;自燃溫度(發火點)則是把可燃物加熱到某溫度後,不需任何外部火源,靠自身的氧化放熱累積即可起火。同一種物質的自燃溫度一定高於引火溫度,兩者相差可達一兩百度,這一組對照是火災學最常被單獨命題的觀念。

另一個常與之並列的觀念是燃燒下限與上限。可燃性氣體必須在一定濃度區間內才能燃燒,濃度太低無法維持連鎖反應、太高則氧不足。木材加熱到 260℃ 附近之所以能被引燃,正是因為分解氣體的產生速率終於快到足以在表面上方維持超過燃燒下限的濃度。溫度再升高,分解速率繼續加快、放熱增強,最後不需火源就自行起火。反過來說,如果通風受限、氧供應不足,即使溫度很高也可能只維持陰燃(無焰燃燒),這是室內火災中常見的狀態。

應用面上,這組溫度值與火災調查有直接關聯。火場中木材的炭化深度、龜裂形狀與受熱變色,可用來推估受熱時間與熱通量方向,是判定起火處的重要跡證;而建築物內部裝修材料的耐燃分級、防焰物品的要求,本質上也是設法拉高分解氣體的生成門檻或抑制氣相燃燒。考題除了直接問數值,也常以「木材受熱到某溫度會出現什麼現象」「引火與自燃何者溫度較高」的形式出現,把序列記成一條線比零散記數字可靠。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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