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總樓地板面積在多少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 A300 平方公尺
- B400 平方公尺
- C500 平方公尺
- D600 平方公尺
正解 C — 500 平方公尺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1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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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樓地板面積門檻。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05 條第一款第一目,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同款第二目另以室內儲存或處理數量達管制量一百倍以上為門檻,第三目則以建築物尚供其他用途者為門檻。本題問的是面積門檻,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三百平方公尺並非第 205 條第一款所定數值,該面積級距屬一般用途建築物警報設備之門檻,與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無涉。
- (B)
四百平方公尺在第 205 條各款均未出現,純屬干擾數值,記憶時最容易與五百平方公尺互換。
- (C)
五百平方公尺與第 205 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定「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完全一致,為本題應選者。
- (D)
六百平方公尺未見於第 205 條,係其他條文對場所分級所用之面積級距,不得作為警報設備之設置門檻。
記憶點
製造與一般處理場所:面積五百、管制量一百倍,有一即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的消防安全設備自成一章,門檻與一般場所分別規定,第 205 條即為這類場所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專條。第一款把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拆成三個獨立門檻: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室內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一百倍以上(處理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之高閃火點物品者除外);建築物除供一般處理場所使用外尚供其他用途者(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除外)。三者符合其一即應設置,不必同時成立。
第二款是室內儲存場所,門檻為管制量一百倍以上、總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一部分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或高度在六公尺以上之一層建築物;第三款、第四款則分別為達顯著滅火困難之室內儲槽場所,與一面開放或上方有其他用途樓層之室內加油站。
第 205 條第二項另設一道低標:前項以外之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儲存、處理數量達管制量十倍以上者,應設置手動報警設備或具同等功能之緊急通報裝置,平日無作業人員者不在此限。「一百倍設自動、十倍設手動」是本條最密集的考點。
易混淆的是第 21 條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門檻改以地下層或地下建築物之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計算,保護的危害型態不同,數值不可互換。滅火端則見第 202 條,一般滅火困難場所之製造及一般處理場所設第四種及第五種滅火設備,第五種之滅火效能值在該場所所核算最低滅火效能值五分之一以上。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