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5 單選 · 1.25 分

乾式比濕式系統的撒水頭數量應追加百分之多少?

  1. A5
  2. B10
  3. C30
  4. D50

正解 D — 50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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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自動撒水設備水源容量所定之撒水頭個數,在改用乾式或預動式流水檢知裝置時應追加的比例。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57 條,第一項先依撒水頭種類與場所定出計算水源容量的撒水頭個數,例如十一樓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為快速反應型十二個、一般反應型十五個,十樓以下建築物之其他場所為八個、十個;同條第二項接著明定「前項撒水頭數量之規定,在使用乾式或預動式流水檢知裝置時,應追加百分之五十」。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5:與第 57 條第二項所定之百分之五十不符,追加幅度相差十倍。

  2. (B)

    10:同樣與該項所定之百分之五十不符;若按百分之十計,十樓以下其他場所一般反應型的十個只會變成十一個。

  3. (C)

    30:條文用語是「應追加百分之五十」,不是百分之三十。

  4. (D)

    50:與第 57 條第二項逐字相符;以十樓以下其他場所一般反應型十個為例,追加後為十五個,且仍須為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以上。

記憶點

乾式、預動式的水源撒水頭個數,一律在原表所定個數上再加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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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標準》第 57 條的體例是「先定個數、再定水量」。第一項的表格把撒水頭個數分成快速反應型與一般反應型兩欄,再按場所分列:十一樓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為十二個與十五個;十樓以下建築物中,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目使用及複合用途建築物中供該目使用者為十二個與十五個,地下層同為十二個與十五個,其他則為八個與十個;高架儲存倉庫儲存棉花、塑膠、木製品、紡織品等易燃物品者為二十四個與三十個,儲存其他物品者為十六個與二十個。同款但書另定,各類場所實設撒水頭數較應設水源容量之撒水頭數少時,其水源容量得依實際撒水頭數計算之。第二項的百分之五十追加,就是把上面每一格的個數乘以一點五。

乾式與預動式的規格對照見第 55 條:密閉乾式或預動式流水檢知裝置二次側之加壓空氣,其空氣壓縮機為專用,並能在三十分鐘內加壓達流水檢知裝置二次側配管之設定壓力值;二次側之減壓警報設於平時有人處;撒水頭動作後,流水檢知裝置應在一分鐘內使撒水頭放水;撒水頭使用向上型,但配管能採取有效措施者不在此限。

同條其他撒水頭型式的水量規定常一併命題:第一項第二款,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使用場所及第二目集會堂之舞臺,在十層以下建築物之樓層時應在最大放水區域全部撒水頭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以上,在十一層以上建築物之樓層則應在最大樓層全部撒水頭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以上;第三款,使用側壁型或小區劃型撒水頭時,十層以下樓層在八個撒水頭、十一層以上樓層在十二個撒水頭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以上;第四款,使用放水型撒水頭時,採固定式者應在最大放水區域全部撒水頭、採可動式者應在最大放水量撒水頭,繼續放射二十分鐘之水量以上。

末端查驗閥則另依第 56 條:管徑在二十五毫米以上,依各流水檢知裝置配管系統配置,並接裝在建築物各層放水壓力最低之最遠支管末端,一次側設壓力表、二次側設有與撒水頭同等放水性能之限流孔,距離地板面之高度在二點一公尺以下並附有排水管裝置,且標明末端查驗閥字樣。

記憶口訣:個數看表、乾式加半、時間都是二十分鐘。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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