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2 單選 · 1.25 分

針對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進行性能檢查,使用噪音計進行瓦斯漏氣檢知區域警報裝置之音量檢測時,距離警報裝置 1 公尺處,其音壓量應在多少分貝以上方為合格?

  1. A50
  2. B60
  3. C70
  4. D85

正解 C — 70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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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瓦斯漏氣檢知區域警報裝置的音壓判定值與量測位置。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3 條第二款,檢知器所能檢知瓦斯漏氣之區域內,該檢知器動作時,該區域內之檢知區域警報裝置能發出警報音響,「其音壓在距一公尺處應有七十分貝以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綜合檢查亦載明,於距該裝置之裝設位置中心一公尺處使用噪音計確認,音壓應在七十分貝以上,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50 分貝未達第 143 條第二款所定之七十分貝,不合格。

  2. (B)

    60 分貝同樣未達七十分貝之判定值,不合格。

  3. (C)

    70 分貝與第 143 條第二款及檢修基準所定之判定值相符。

  4. (D)

    85 分貝是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地區音響裝置之音壓判定中,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取得建造執照者所適用之值,一般判定則為九十分貝以上,規範對象是地區音響裝置而非檢知區域警報裝置。

演算步驟

  1. 判定式:於距檢知區域警報裝置之裝設位置中心 1 公尺處以噪音計讀值 L;
  2. 合格條件 L ≥ 70 分貝。
  3. 代入題目選項:L = 50 分貝 < 70 分貝,不合格;
  4. L = 60 分貝 < 70 分貝,不合格;
  5. L = 70 分貝 ≥ 70 分貝,恰達下限而合格。
  6. 結果:音壓應在 70 分貝以上。

記憶點

檢知區域警報裝置,距裝設位置中心一公尺量,七十分貝以上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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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標準》第 143 條把瓦斯漏氣的警報裝置分成兩款。第一款是瓦斯漏氣表示燈:設有檢知器之居室面向通路時,設於該面向通路部分之出入口附近;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四點五公尺以下;亮度在表示燈前方三公尺處能明確識別,並於附近標明瓦斯漏氣表示燈字樣;但在一警報分區僅一室時得免設。第二款就是本題的檢知區域警報裝置,音壓在距一公尺處應有七十分貝以上,並附有但書:檢知器具有發出警報功能者,或設於機械室等常時無人場所及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者,不在此限。但書是同款的一部分,答題時要連同記,否則會誤以為所有檢知區域都必須設警報裝置。

檢修端把這個數值在兩個層次各查一次。性能檢查的警報裝置項目中,檢知區域警報裝置的檢查方法是按照檢知器之性能檢查使檢知器動作,確認音壓是否在七十分貝以上且音色是否有別於其他機械噪音,並確認鳴動區域內任一點是否能有效聽到;判定方法為音壓應在七十分貝以上且音色有別於其他機械噪音,鳴動區域內任一點均能有效聽到。綜合檢查則獨立列出檢知區域警報裝置一項,使任一檢知器動作,於檢知區域警報鳴動時,在距該裝置之裝設位置中心一公尺處使用噪音計確認音壓,判定為七十分貝以上,注意事項為設在箱內者應保持原狀測定其音壓。「保持原狀」這一句是常考點,箱門若打開量測會高估實際可聽到的音壓。

音壓判定值在不同設備各有其值,並列記憶最安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地區音響裝置,檢修基準綜合檢查的檢查方法為距音響裝置設置位置中心一公尺處使用噪音計確認音壓,判定為九十分貝以上,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取得建造執照者為八十五分貝,警鈴於收藏箱內者應維持原狀測定。兩者的量測距離都是距設置位置中心一公尺。

分貝是對數尺度,聲壓級每差 20 分貝、聲壓相差十倍;不過檢修判定的做法很單純,直接把噪音計讀值與門檻比較即可。與音響相關的另一項規定在《設置標準》第 142 條第五款,瓦斯漏氣受信總機之主音響裝置之音色及音壓應有別於其他警報音響,與檢修基準要求檢知區域警報裝置音色有別於其他機械噪音互相呼應,都是為了讓人分辨得出是哪一種警報。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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