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火災學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7 單選 · 1.25 分

有關火災持續時間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火災發展到極盛期且燃燒速度大致穩定時,火災持續時間可計算
  2. B火災持續時間與單位面積之可燃物量有關
  3. C火災持續時間與燃燒速度無關
  4. D火災繼續時間因子(Fire duration factor, FDF)與樓地板面積(AF)有關

正解 C — 火災持續時間與燃燒速度無關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火災學概要」第 37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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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火災持續時間(火災繼續時間)的計算概念及其影響因子。

正解理由

火災持續時間是指火災進入極盛期後,室內可燃物在大致穩定的燃燒速度下燒盡所需的時間,其基本關係為持續時間等於可燃物總量除以燃燒速度,而可燃物總量又等於單位面積可燃物量乘以樓地板面積。燃燒速度既然位於分母,燃燒速度愈快,持續時間就愈短,兩者關係密切。題目問敘述錯誤者,稱持續時間與燃燒速度無關與上述關係相違,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火災發展至極盛期後燃燒速度大致穩定,此時才具備以可燃物總量除以燃燒速度推估持續時間的前提,敘述正確。

  2. (B)

    單位面積之可燃物量即火載量密度,乘上面積後構成可燃物總量,直接決定計算式中分子的大小,敘述正確。

  3. (C)

    持續時間以燃燒速度為分母,燃燒速度愈快持續時間愈短,稱兩者無關與該計算關係相矛盾,為本題所問之錯誤者。

  4. (D)

    火災繼續時間因子以樓地板面積為基礎,樓地板面積決定可燃物總量與燃燒的範圍,故與樓地板面積有關,敘述正確。

記憶點

火災燒多久等於有多少可燃物除以燒多快,分母正是燃燒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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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持續時間的估算是建築防火設計的起點,因為主要構造的耐火時效要求,正是以火災可能持續多久為依據推導出來的。計算的骨架很單純:可燃物總量除以燃燒速度。分子的可燃物總量通常以火載量表示,也就是把室內各種可燃物依熱值換算成等價的木材重量,再除以樓地板面積得到火載量密度;分母的燃燒速度在極盛期則由通風條件支配,常引用的經驗關係是燃燒速度與開口面積乘以開口高度的平方根成正比,也就是通風因子,這與閃燃經驗式使用同一個物理量。

把兩者合併就可以看出各參數的角色:可燃物愈多、火災燒得愈久;開口愈大、進氣愈多,燃燒速度愈快,火災反而在較短時間內結束,但同一時間內的溫度與熱釋放率較高。這是防火設計上很重要的權衡,也常被命題為判斷題:開口大小同時影響持續時間與最高溫度,方向並不相同。

必須成立的前提是燃燒速度大致穩定,因此這個算法只適用於極盛期;初期與衰退期的放熱率不斷變動,不能套用。極盛期屬於通風控制型燃燒,室內氧氣供應不足,未燃燒的可燃氣體會由開口流出後在戶外燃燒,形成竄出開口的火焰,這也是延燒風險評估的重點。延伸考點包括火載量的等價木材換算、耐火時效與標準加熱曲線的關係、通風控制型與燃料控制型的判別,以及火災繼續時間因子與樓地板面積之間的關聯,計算時另須注意單位的層次:火載量密度是以樓地板面積為分母算出來的量,題目同時給定單位面積可燃物量與樓地板面積時,必須兩者相乘才是分子,直接把單位面積可燃物量當成總量代入是最常見的失分點。這些題型都可以回到可燃物總量與燃燒速度這一組分子分母關係來拆解。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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