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火災學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1 單選 · 1.25 分

有一倉庫長寬高分別為 8 公尺,5 公尺及 4 公尺,內置可燃物之總重量為 600 公斤,試計算該倉庫之火載量若干(kg/m2)?

  1. A20
  2. B15
  3. C3.75
  4. D6.8

正解 B — 15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火災學概要」第 1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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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火載量的定義式。火載量是單位樓地板面積上的可燃物量,單位為公斤每平方公尺。

正解理由

火載量以可燃物總重量除以樓地板面積計算,分母是樓地板面積,不是室內容積,也不是室內表面積。本題樓地板面積為長八公尺乘寬五公尺,等於四十平方公尺;可燃物總重量六百公斤,相除得每平方公尺十五公斤,與定義式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20 須以三十平方公尺為分母(六百除以三十等於二十),與本題八乘五等於四十平方公尺之樓地板面積不符。

  2. (B)

    15 由六百公斤除以四十平方公尺得出,符合火載量定義式,為應選項。

  3. (C)

    3.75 係誤把高度也乘進分母,以容積一百六十立方公尺計算(八乘五乘四等於一百六十,六百除以一百六十等於三點七五),單位也會變成公斤每立方公尺。

  4. (D)

    6.8 既不是以樓地板面積四十平方公尺為分母的結果,也不是以容積一百六十立方公尺為分母的結果,屬干擾數值。

演算步驟

  1. 火載量=可燃物總重量÷樓地板面積。
  2. 樓地板面積=8 公尺 × 5 公尺=40 平方公尺。
  3. 火載量=600 公斤 ÷ 40 平方公尺=15 公斤/平方公尺。

記憶點

火載量的分母永遠是樓地板面積,題目給的高度是誘你乘成容積的陷阱。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火載量(fire load)在國內考試與教材的常見用法,就是本題所求的「單位樓地板面積上的可燃物量」,單位為公斤每平方公尺;部分教材把這個單位面積值另稱火載量密度,在本題脈絡下指的是同一個數字。若進一步把可燃物依發熱量換算,同一個量也可以寫成百萬焦耳每平方公尺,差別只在用重量還是用熱量表示。為了讓不同材質可以比較,工程上常把各種可燃物換算成發熱量相當的木材重量,寫成等價木材火載量 q=Σ(Gi × Hi)÷(A × Hw),其中 Gi 為第 i 種可燃物重量、Hi 為其單位發熱量、Hw 為木材單位發熱量、A 為樓地板面積。當題目直接給「可燃物總重量」而不分材質時,等於已經替你完成換算,只剩下除以樓地板面積這一步,這正是本題的設計。

分母取樓地板面積而非容積或表面積,是定義本身就這樣訂的;把高度也乘進分母,單位會變成公斤每立方公尺,與題目要求的公斤每平方公尺不符。與火載量常一起出現的是火災持續時間的估算式:持續時間約等於可燃物總量除以燃燒速率,而通風控制型火災的燃燒速率由開口面積與開口高度決定,兩者的變數不同,不要混在一起記。

法規上與火載量概念相呼應的是《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 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的危險工作場所分級: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超過五點五公尺者,或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未超過攝氏六十度與攝氏溫度為三十七點八度時其蒸氣壓未超過每平方公分二點八公斤或 0.28MPa 者,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或石化作業場所,木材加工業作業場所及油漆作業場所等,均為高度危險工作場所;倉庫高度未超過五點五公尺者,或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超過攝氏六十度之作業場所或輕工業場所,為中度危險工作場所;可燃性物質存量少、延燒範圍小且速度慢,僅形成小型火災者為低度危險工作場所。

易混淆的三個量:火載量單位為公斤每平方公尺或百萬焦耳每平方公尺,衡量的是「有多少可以燒」;熱釋放率單位為瓩,衡量的是「現在燒得多猛」;火災猛烈度則同時受火載量與通風條件影響。延伸考點常見於等價木材換算、火災持續時間估算,以及倉庫高架儲存的火載量計算。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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