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火災學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4 單選 · 1.25 分

我國在 106 年實施 A1、A2、A3 新式火災認定方式,下列有關 A2 火災認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是指造成人員死亡之火災案件
  2. B是指造成人員受傷之火災案件
  3. C是指涉及糾紛、縱火案件
  4. D是指起火原因待查之火災案件

正解 A — 是指造成人員死亡之火災案件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火災學概要」第 1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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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我國自 106 年起實施的 A1、A2、A3 火災調查認定分級,各級所涵蓋的案件類型。

正解理由

新式火災認定依案件的嚴重度與調查需求分為三級:A1 為造成人員死亡之火災案件;A2 為造成人員受傷,或涉及糾紛、縱火,或起火原因待查等須續行調查鑑定之案件;A3 則為前二者以外之一般火災案件。題目問的是關於 A2 認定「何者錯誤」,(A) 所述之人員死亡屬 A1 的範圍而非 A2,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造成人員死亡之火災案件:這是 A1 的認定內容。死亡案件的調查層級最高、需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與 A2 分屬兩級,是本題要挑出的錯誤敘述。

  2. (B)

    造成人員受傷之火災案件:屬 A2。有人員傷害但未致死者列入本級,仍須進行原因調查與鑑定。

  3. (C)

    涉及糾紛、縱火案件:屬 A2。案件涉及責任爭議或有縱火之虞者,即使無人傷亡也拉高到本級處理。

  4. (D)

    起火原因待查之火災案件:屬 A2。起火原因在現場勘查後尚無法確定者列入本級,待後續鑑定結果再行認定。

記憶點

A1 死亡、A2 受傷與糾紛縱火及原因待查、A3 其餘一般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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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調查分級的意義在於把有限的鑑識人力配置到最需要的案件上。火災案件的數量以一般小火為大宗,若每一件都以同一規格製作完整的原因調查鑑定書,勘查、採證、送驗與書面作業的負荷無法支應;反過來說,死亡案件涉及刑事責任、保險理賠與國家賠償,調查品質不足會直接造成爭議。分級制就是在這兩端之間畫線:層級越高,勘查的深度、採證的數量與書面的規格要求越嚴,並須由層級較高的調查人員或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會參與。

三級的分界可以用「後果」與「爭議」兩個軸來記。以後果論,有人死亡是最高的 A1,有人受傷降一級到 A2,無人傷亡則原則上落在 A3。以爭議論,即使無人傷亡,只要案件涉及糾紛、疑似縱火,或勘查後起火原因仍待查,就會被拉到 A2,因為這些案件日後極可能進入司法程序或需要補充鑑定。換句話說,A2 不是單純的「受傷案件」,而是「受傷案件+雖無傷亡但需要更完整證據的案件」的集合,這正是本題把三個 A2 樣態並列、再混入一個 A1 樣態的命題設計。

與分級直接相關的是火災原因調查的三段程序:現場勘查、跡證採取與燃燒後現象研判,以及必要時的實驗室鑑定。無論哪一級都要進行現場勘查與紀錄,差別在於高層級案件須擴大採證範圍、加做物證鑑定並召開鑑定會議,書面產出也從簡式的調查報告提升為完整的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考生常混淆的是「起火戶」「起火處」與「起火原因」三個層次:起火戶與起火處靠燃燒方向性、炭化深度、倒塌方向與受熱變形等現場跡證判定,起火原因則須排除各種可能的引火源後才能認定,兩者的證明強度不同,也是「原因待查」會被獨立列為一種認定狀態的緣由。

備考時要注意,A1、A2、A3 是行政上的調查分級用語,與火災的燃燒分類(A 類、B 類、C 類、D 類火災)完全是兩套系統:後者依可燃物性質區分,用來決定適用的滅火藥劑與滅火效能值;前者依案件後果與調查需求區分,用來決定調查程序。兩者都以英文字母加數字或字母標記,題目把它們放在同一份考卷裡時,先確認題幹問的是「案件認定」還是「火災類別」,是不會失分的第一步。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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