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fire-114-1-fire-law-038":3},{"subject":4,"subjectSlug":5,"subjectKicker":6,"subjectShort":7,"question":8,"related":27,"sameNumber":52,"hasEssay":26},"消防法規概要","fire-law","消防法規 · Fire Code","消防法規",{"id":9,"webId":10,"year":11,"session":12,"subject":4,"number":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Note":21,"images":22,"imagesPending":23,"lawTimestamp":11,"explanation":24,"explanationDeep":25,"freq":12,"indexable":26},"fire-114-1-消防法規概要-038","fire-114-1-fire-law-038",114,1,38,"依消防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違反消防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測試或檢修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違反消防法第 9 條第 1 項有關檢修設備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違反消防設備士之僱用、異動、訓練、業務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B",null,[],false,"本題考點：《消防法》第 38 條四項罰則的適用對象與罰鍰級距，尤其管理權人未依第 9 條第 1 項定期檢修時，罰鍰究竟是「違反即罰」還是「限期改善後仍不改才罰」。\n【正解理由】依《消防法》第 38 條第 2 項，違反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條文的結構是違反即處罰鍰，並同時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只是再加上按次處罰的效果。B 把罰鍰的發動時點移到「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之後，等於替條文加上一道處罰前提，與條文所定者不符，故選 B。\n【逐項排除】\n(A) 第 38 條第 1 項對違反第 7 條第 1 項而從事設計、監造、測試或檢修者，定為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敘述正確。\n(B) 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級距雖與條文相同，但條文並未以逾期不改善作為處罰要件，敘述錯誤。\n(C) 第 38 條第 3 項對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定為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敘述正確。\n(D) 第 38 條第 4 項對檢修專業機構違反消防設備師（士）之僱用、異動、訓練等執行業務規定者，定為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敘述正確。\n【記憶點】第 38 條對號入座：無資格執業與機構違規三萬至十五萬元，管理權人未檢修一萬至五萬元，不實檢修報告二萬至十萬元。","《消防法》第 38 條是配合第 7 條「執業資格」與第 9 條「定期檢修申報」兩套制度而設的罰則條文，本題所適用者為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要看懂它，得先看懂第 9 條第 1 項的三層委託架構：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前款以外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辦理；前二款以外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得委託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由管理權人自行辦理。同條第 2 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檢修項目、方式、基準、頻率、檢修完成標示之規格樣式與受理申報期限等訂定辦法；第 4 項則授權就檢修專業機構之許可資格、執行業務規範、消防設備師（士）之僱用、異動、訓練與各類書表陳報等訂定辦法。第 38 條第 3 項、第 4 項罰的正是違反這兩個授權辦法的行為。\n級距可以照對象來記：動到執業資格或機構業務規範的，罰三萬至十五萬元（第 1 項、第 4 項）；對象是場所管理權人、只是沒有依規定檢修的，罰一萬至五萬元（第 2 項）；對象是檢修者、未依定期檢修項目方式基準期限檢修或做出不實檢修報告的，罰二萬至十萬元，必要時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第 3 項）。第 4 項另有屆期未改善得予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廢止許可的效果。\n易混淆的是同法其他罰則：第 37 條罰的是違反第 6 條第 1 項消防安全設備、第 4 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或第 11 條第 1 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供營業使用場所處管理權人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第 40 條罰的則是防火管理制度，例如未遴用防火管理人、未訂定或未報請備查消防防護計畫。相同的金額區間會出現在不同條文，靠的是違反哪一條來區辨，不是靠金額回推。\n延伸考點：各項附隨效果（並得按次處罰、並通知限期改善、得予停業或廢止許可）常被單獨抽出來改寫成選項，作答時要連同罰鍰額度一起核對，而不是只看數字。",true,[28,32,36,40,44,48],{"webId":29,"stem":30,"number":31,"year":11,"session":12},"fire-114-1-fire-law-037","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37,{"webId":33,"stem":34,"number":35,"year":11,"session":12},"fire-114-1-fire-law-039","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規定，下列何者係屬無窗戶居室？",39,{"webId":37,"stem":38,"number":39,"year":11,"session":12},"fire-114-1-fire-law-036","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消防安全設備之測試業務，製作測試報告書是由消防安全設備測試人員依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逃生設備、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等依序製表，並確認各項消防安全設備之試驗符合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實施之試驗？",36,{"webId":41,"stem":42,"number":43,"year":11,"session":12},"fire-114-1-fire-law-040","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40,{"webId":45,"stem":46,"number":47,"year":11,"session":12},"fire-114-1-fire-law-035","消防法第 15 條之 5 第 4 項所規定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之儲槽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一定規模者，其管理權人於開始使用後，應委託專業機構實施定期檢查，作成紀錄，並至少保存 5 年。有關一定規模係指容量達多少公秉以上之室外儲槽？",35,{"webId":49,"stem":50,"number":12,"year":51,"session":12},"fire-115-1-fire-law-001","依消防法規定，下列何者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檢修申報？ ①複合用途建築物 ②地下建築物 ③高層建築物 ④大型集合住宅",115,[53,57,61,65,69],{"webId":54,"year":55,"stem":56,"number":13},"fire-113-1-fire-law-038",113,"有關六類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之安全管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webId":58,"year":59,"stem":60,"number":13},"fire-112-1-fire-law-038",112,"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之規定，下列何者屬耐燃二級裝修材料？",{"webId":62,"year":63,"stem":64,"number":13},"fire-111-1-fire-law-038",111,"有關加壓送水裝置之電動機，其種類、構造及機能等之敘述，何者正確？",{"webId":66,"year":67,"stem":68,"number":13},"fire-110-1-fire-law-038",110,"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有關防火門構造等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webId":70,"year":71,"stem":72,"number":13},"fire-109-1-fire-law-038",109,"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之定義，經主管機關認可後，下列何者屬「防火設備」？",1785129968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