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fire-114-1-fire-law-005":3},{"subject":4,"subjectSlug":5,"subjectKicker":6,"subjectShort":7,"question":8,"related":27,"sameNumber":51,"hasEssay":26},"消防法規概要","fire-law","消防法規 · Fire Code","消防法規",{"id":9,"webId":10,"year":11,"session":12,"subject":4,"number":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Note":21,"images":22,"imagesPending":23,"lawTimestamp":11,"explanation":24,"explanationDeep":25,"freq":12,"indexable":26},"fire-114-1-消防法規概要-005","fire-114-1-fire-law-005",114,1,5,"依消防設備人員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具有 1 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者，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發給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始得執行業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應公告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 1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已充任消防設備人員者，撤銷或廢止其證書","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有效期間 6 年","A",null,[],false,"本題考點：《消防設備人員法》執業執照的申請要件、公告備查、證書撤銷廢止事由與執照效期。\n【正解理由】依《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6 條第一項，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並具有「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執業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發給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始得執行業務。(A) 把實務經驗年資寫成 1 年以上，與該條所定之二年不符，故選 A。\n【逐項排除】\n(A) 申請登記及發給執業執照的實務經驗要件為二年以上，非一年以上，與《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6 條第一項不符。\n(B) 與《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6 條第二項相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執業執照應公告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撤銷或廢止時亦同。\n(C) 與《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5 條第二款相符，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不得充任消防設備人員，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證書。\n(D) 與《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8 條相符，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有效期間六年。\n【記憶點】執業執照「二年實務經驗才拿得到、六年一換」，換照要在效期屆滿日前三個月內提出。","《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6 條與《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第 2 條要合著看。登記辦法第 2 條把應檢具文件列成七款：申請書；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正本及影本；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最近半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式二張；依執業方式檢具事務所得作為辦公室使用之證明文件影本、公司等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受聘證明文件；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證明文件正本；繳納執照費證明文件正本。申請案不符規定而能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不能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駁回其申請。\n所謂消防實務經驗，登記辦法第 5 條列四種樣態：曾於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事務所、公司、有限合夥、商業、其他專業機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實際參與消防安全設備技術或工程執行工作；曾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公法人實際參與該等工作；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講師並講授消防安全設備技術或工程學科二門主科；曾於各級消防機關從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竣工查驗或安全檢查工作。各款年資得合併累計，前二款須在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其他具適當指導資格人員指導下為之，未經指導者不予採計；二年以上實務經驗應為專任年資，消防設備師並應包括一年以上實際參與設計、監造實務之經驗。\n二年要件另有兩處鬆綁，考題常拿來對比：登記辦法第 7 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施行前已領有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者，申請登記及核發執業執照時免檢具二年實務經驗證明文件；本法第 45 條規定，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暫行從事者準用第五條至第十八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但準用第六條第一項時不受二年以上實務經驗之限制。第 48 條並定過渡期間，本法施行前已依消防法第八條規定領有證書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第六條規定取得執業執照。\n執照的消極要件在第 11 條，有四款情形不發給執業執照、已發給者撤銷或廢止之：依第五條撤銷或廢止其證書；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經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認定不能執行業務。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法申請執業執照。",true,[28,32,36,40,43,47],{"webId":29,"stem":30,"number":31,"year":11,"session":12},"fire-114-1-fire-law-004","達管制量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其位置、構造、設備未符合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處其管理權人之罰鍰為何？",4,{"webId":33,"stem":34,"number":35,"year":11,"session":12},"fire-114-1-fire-law-006","依消防設備人員法規定，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6,{"webId":37,"stem":38,"number":39,"year":11,"session":12},"fire-114-1-fire-law-003","依消防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3,{"webId":41,"stem":14,"number":42,"year":11,"session":12},"fire-114-1-fire-law-007",7,{"webId":44,"stem":45,"number":46,"year":11,"session":12},"fire-114-1-fire-law-002","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稱之高度危險工作場所是屬於下列那類場所？",2,{"webId":48,"stem":49,"number":50,"year":11,"session":12},"fire-114-1-fire-law-008","依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消防設備人員對於所製作完成之檢修報告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8,[52,56,60,64,68],{"webId":53,"year":54,"stem":55,"number":13},"fire-113-1-fire-law-005",11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有關自動撒水設備側壁型撒水頭迴水板與天花板或樓板之間距，在 A 公分以下，撒水頭迴水板下方及水平方向 B 公分內，保持淨空間，不得有障礙物，請問 A+B =？",{"webId":57,"year":58,"stem":59,"number":13},"fire-112-1-fire-law-005",112,"依消防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webId":61,"year":62,"stem":63,"number":13},"fire-111-1-fire-law-005",111,"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及處理場所之名詞解釋，下列何者錯誤？",{"webId":65,"year":66,"stem":67,"number":13},"fire-110-1-fire-law-005",110,"下列場所何者屬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webId":69,"year":70,"stem":71,"number":13},"fire-109-1-fire-law-005",109,"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達多少人以上者，得組織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1785129968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