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fire-114-1-fire-law-003":3},{"subject":4,"subjectSlug":5,"subjectKicker":6,"subjectShort":7,"question":8,"related":27,"sameNumber":52,"hasEssay":26},"消防法規概要","fire-law","消防法規 · Fire Code","消防法規",{"id":9,"webId":10,"year":11,"session":12,"subject":4,"number":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Note":21,"images":22,"imagesPending":23,"lawTimestamp":11,"explanation":24,"explanationDeep":25,"freq":12,"indexable":26},"fire-114-1-消防法規概要-003","fire-114-1-fire-law-003",114,1,3,"依消防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消防防護計畫均應由防火管理人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各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管理權人應於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遴用之次日起 15 日內，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遇有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施工致影響原有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時，其管理權人應責由防火管理人另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A",null,[],false,"本題考點：《消防法》第 13 條防火管理制度中，消防防護計畫的報請備查義務人是誰。\n【正解理由】依《消防法》第 13 條第四項，第一項及第三項之消防防護計畫，均應由「管理權人」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各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防火管理人負責的是受管理權人之責訂定計畫，報請備查的義務主體則始終是管理權人；同法第 40 條第三項第二款也把未由管理權人將計畫報請備查列為處罰事由。(A) 把報請備查的主體寫成防火管理人，與條文不符，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消防防護計畫應由管理權人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非由防火管理人報請，與第 13 條第四項不符。\n(B) 與第 13 條第一項相符，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n(C) 與第 13 條第十項相符，管理權人應於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遴用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n(D) 與第 13 條第三項相符，第一項建築物遇有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施工致影響原有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時，其管理權人應責由防火管理人另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n【記憶點】防火管理人「訂計畫」，管理權人「遴用人、報備查」，備查的主體永遠是管理權人。","《消防法》第 13 條共十項，是防火管理制度的骨幹。第一項課予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之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並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的義務；第二項將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之範圍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第三項是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第四項是報請備查與依計畫執行業務；第五項處理管理權有分屬的情形，列舉三款建築物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並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即非屬集合住宅之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建築物；第六項容許前項建築物中有非屬第一項規定之場所者，各管理權人得協議該場所派員擔任共同防火管理人；第七項定資格，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應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第八項、第九項為訓練與登錄專業機構之辦法授權；第十項為遴用或異動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備查。\n計畫的內容則規定在《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5 條列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十款，其中自衛消防編組為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一次；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每半年至少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 6 條列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十款，並於第二項規定管理權人應於施工三日前報請施工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第 7 條則列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十一款，自衛消防編組須包括指揮中心及地區隊。\n罰則面，第 40 條第一項針對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供營業使用場所，未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未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第三項則就非供營業使用場所、未報請備查、共同防火管理、資格與複訓、備查期限等情形，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於發生火災致人於死或重傷的加重責任，另見第 35 條第三款。",true,[28,32,36,39,43,48],{"webId":29,"stem":30,"number":31,"year":11,"session":12},"fire-114-1-fire-law-002","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稱之高度危險工作場所是屬於下列那類場所？",2,{"webId":33,"stem":34,"number":35,"year":11,"session":12},"fire-114-1-fire-law-004","達管制量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其位置、構造、設備未符合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處其管理權人之罰鍰為何？",4,{"webId":37,"stem":38,"number":12,"year":11,"session":12},"fire-114-1-fire-law-001","依消防法規定，下列何種建築物之服勤人員依法不用訓練，就可以充任？",{"webId":40,"stem":41,"number":42,"year":11,"session":12},"fire-114-1-fire-law-005","依消防設備人員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5,{"webId":44,"stem":45,"number":46,"year":47,"session":12},"fire-113-1-fire-law-040","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公共危險物品共分為六類，有關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之設備，下列何者敘述錯誤？",40,113,{"webId":49,"stem":50,"number":51,"year":11,"session":12},"fire-114-1-fire-law-006","依消防設備人員法規定，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6,[53,56,60,64,68],{"webId":54,"year":47,"stem":55,"number":13},"fire-113-1-fire-law-00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下列何種場所於火災發生時，火警受信總機應連動停止相關娛樂用影音設備？",{"webId":57,"year":58,"stem":59,"number":13},"fire-112-1-fire-law-003",112,"依消防法、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之防火管理制度，下列何者非屬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之事項？",{"webId":61,"year":62,"stem":63,"number":13},"fire-111-1-fire-law-003",111,"某直轄市的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人數已達法定員額，擬組織公會並辦理教育訓練，其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webId":65,"year":66,"stem":67,"number":13},"fire-110-1-fire-law-003",110,"依消防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webId":69,"year":70,"stem":71,"number":13},"fire-109-1-fire-law-003",109,"依消防法、消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有關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785129968505]